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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18:18
本文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法律很多,通过今年的清理,能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有67件,还有206件行政法规,167件相关行政法规,下面我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法律列举如下: 1 、专业法律( 13 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7.1(2006.1.1第二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3.1(2001.10.27第二次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88.4.13(2001.3.15第二次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88.4.13(2000.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 1986.4.12(2000.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9.1(2000.7.8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8.1(2006.8.27修订,2007.6.1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2.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12.1 2 、相关法律( 54 件) 序号 法律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7.1(2006.1.1第二次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6.4.1(2005.4.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2.1(2004.8.28修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2004.8.28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3.1(2004.8.28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5.12(2004.7.1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6.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2.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2003.12.27修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1.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7.2(2002.12.28修订)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2002.10.28修订)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2.11.19(2002.10.28第二次修订)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 1993.7.1(2002.8.29修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大 1989.8.1(2002.4.28修订)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5.1(2001.4.28修订)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2.1(2001.2.28修订)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 1986.7.1(2000.10.31修订)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全国人大 1987.7.1(2000.7.8修订)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1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5.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2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10.1(1996.4.29修订)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 1996.4.1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3.1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30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0.1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3.5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全国人大 1994.1.1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5.1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正)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97修正),自该法施行之日起,适用该法规定。)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 1991.7.1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2.《工商行政管理法》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工商行政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的目录

第一篇 综合

第二篇 登记管理

(一)企业登记管理

(二)出资和年检

第三篇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第四篇 外资企业管理

第五篇 市场规范管理

(一)直销监管

(二)车辆市场

(三)合同监理

(四)农资市场管理

(五)其他

第六篇 竞争执法

第七篇 广告监管

(一)综合

(二)广告资质管理

(三)印刷品广告

(四)医药广告

(五)其他

第八篇 商标管理

(一)综合

(二)商标注册与保护

第九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篇 食品安全监管

4.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5.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制是怎样构成的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1、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划分。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4)规章;

(5)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规性文件。

2、按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划分。

(1)调整国家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管理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2)调整国家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关管理主体之间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方面法律关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3)调整参与市场活动的其他市场主体间法律关系,并规范其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3、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划分。

(1)针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 (2)针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 (3)针对不同市场类型的管理法律、法规; (4)针对市场管理内容的法律、法规。

4、按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划分。

(1)基础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2)执行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3)补充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4)自主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5)试用性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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