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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1-04-30 12:00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体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简述我国法律法规体系..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走出了一条不同寻常的中国特色之路。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路

1978年12月22日,历史铭记。

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迎来了春天。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迎来了春天。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宪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国家根本大法的通过,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宏伟的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2年11月1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截至今年两会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涵盖宪法等七大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而此时,我们已经将目光投向更远的2010年和2020年。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门类齐全;法律部门内部的法律规范齐备;法律体系内部不同的法律门类之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2020年较之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

中国特色的民主科学立法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16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一部法律,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诉求,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是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方式。

公民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令人欣喜的是,征集公众意见、公民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听证会等已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常用方式。

2006年8月,安徽省合肥市农妇姜广元建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立法,这一建议被列入该省2007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无独有偶,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此次修正缘于66岁农妇王淑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

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普及公民法律意识、培植法律信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后一般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以法律形式固定改革成果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巩固,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过程中,党和人民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制定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进步。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此后,我国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一批重要的立法项目相继完成。

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法律根据,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1999年3月14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以制度的力量尊重与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等先进的价值观,更加全面准确地表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促进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2.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如何组成的

我国法律的效力层次是多层次性的结构体系。

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有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我国法律效力体系。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层次。

最高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地方层次: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层次为地方层次。

3.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

对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的规范的几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当然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除了包括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虽然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法律,但具有全国一体执行的效力,而在没有制定法律的领域,行政法规则起着法律的作用,特别是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在未制定法律之前,当然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这种意见可以归结为三层次论,即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层次构成。

4.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扩展资料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

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法律体系。

5.我国法律体系有哪些

一、宪法(以宪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国家机关组织法、政府机构改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二、经济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国民经济计划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金融法、工业企业管理法、农业经济管理法、商业管理法、交通运输法(包括海商法、航空法等)、对外经济关系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经济合同法(与民法中合同法之间关系待定)等。

三、民法

四、家庭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亲属和继承法等。

五、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土地法(包括土地征用法)、森林法、草原法、能源法、水利法、水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六、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工会法、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法、劳动保护法、职工奖惩法等。

七、文教科技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教育法、科学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等。

八、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法(由以下各并行的部门组成)民政管理法、治安管理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法、卫生管理法、交通管理法(一般指维护城镇街道、公路等方面交通秩序的法规)、工农商行政管理法(包括企业登记法、商标法等)、行政诉讼程序法等。

九、刑法

十、司法程序法(以刑民事诉讼程序法为主导部门,并包括以下附属部门)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和仲裁法、劳教法、劳改法、监狱管理法、国际私法(指冲突法)。

十一、军事法

6.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一)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

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宪法。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

除了宪法这一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我国一般行政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较少,主要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特别行政法方面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3.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我国民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

单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等。

4.商法。在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商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地位才为人们所认识。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从表现形式看,我国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民法规定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很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从这一意义讲,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5.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实行间接调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有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等;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

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包括有关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卫生和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办法的法律法规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通常分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主要指对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这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自然资源法方面的,有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刑法也是最受人关注的一种法律。

刑法这一法律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如文物保护法中有关文物犯罪的准用性条款的内容)。 9.诉讼法。

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它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实体权利、义务。

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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