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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2:36
本文关于最新劳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一向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这部法律第十章就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行政法规,它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1993年劳动部还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劳动部有关的行政解释也涉及到一些有关劳动争议的具体问题。

另外一些地方立法中也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

2.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3.新的劳动法有那些规定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4.劳动法三十八条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扩展资料:

劳动者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5.中国现阶段劳动人事法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7.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劳动的主要法规法律以及政策有那些

这些规定分别量化,切合实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使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程序进一步得到强化;二是派遣单位的用工形式。

对此,《劳动合同法》用了大量篇幅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民主监督管理程序得到强化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规范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无可奈何,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又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使劳动者缺乏就业稳定感,降低用人成本。

少数用人单位采用偷梁换柱,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或长期不予订立,劳动者对此即使有意见,客观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系统管理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之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员工的、公开制订。

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制订程序不民主的现象、抽象,不便于实践处理,而且缺乏法律性的权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确立的问题上规定明确具体,加重了法律处罚,切中了一些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借此规避法定义务的要害。 亮点之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会很大程度地限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随意性,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而且对其限制范围、期间经济补偿的日期和方式等都给予了明确,并缩短了竞业期限。

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情节严重的,它要求依法民主,而且加重了其违法责任,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有力的敦促作用,一年一签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种情况;三是在试用期内大大折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明确了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务派遣中用工和派遣单位的应尽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损失的尺度难以把握,从而引起了许多劳动纠纷。许多用人单位,尤其一些垂直单位不烦其力。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较具体而又合理的规定,不仅首次将竞业限制纳入到全国性法律之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扩大 在《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基础上,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得不到落实: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无疑它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竞业限制得以细化和规范 对于竞业限制,原相关部门虽然作出了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原形成多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改变其用工性质时;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对遏制滥用试用期,维护新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充实和调整了这一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五: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不给予经济补偿,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亮点之七。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限制,防止或减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八:劳务派遣有了明确法律调整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十分火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订立的,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而易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一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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