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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伦理与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5:18
本文关于安乐死伦理与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医学伦理学: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您好!相信不少人都想知道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各是什么?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1、赞成安乐死意见认为:

①安乐死是帮助病人结束痛苦的死亡过程,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是最根本的人道主义。

②可以使社会将有限的资源合理使用于急需之处,减少社会,家庭不必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③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人有选择死亡及其方式的权利。

2、反对安乐死的意见认为:

①生命神圣,不能主动促其死亡,否则是不人道的;

②安乐死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相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③有生命现象就有被救治的可能,安乐死可能使病人错过自然改善、恢复和出现新的治疗方法的机会

④防碍医务人员对晚期病人的救治研究无益于功克医学难关;促进医学的进步;

⑤不利于维护法制和社会安定。

2.谈谈关于“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不管“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只要是未经法律允许而人为地加以结束,都是对生存权的剥夺,是严重地违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教授牟上述观点反驳道:“安乐死”一般都是本人自愿的,是公民个人的真实意愿,这不能算是违反《宪法》。

中国“安乐死”第一案被告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生三步曲是:优生、优育、优死。‘安乐死’于患者、于家、于国都有利,是社会进步、精神文明的表现。”

当年中央广播电台展开安乐死问题讨论的时候,邓颖超同志亦以一名听众的身份写信给电台表示同意,并说:“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生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方法。”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生命的意义何在?一直在拷问着现代人类文明的心灵。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3.使用“安乐死”,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安乐死伦理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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