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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结婚登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6:30
本文关于最新结婚登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2019年结婚证有什么新规定

2018年我国《婚姻法》相较于上一年度并未发生太大变化,尤其是结婚证方面,其中有一点需要了解的是:自从2017年4月1日之后,我国财政部开始停止征收结婚登记的工本费,即2018年我国新人进行结婚登记就是免费,在我国停止征收结婚登记工本费之前,我国的婚姻登记的工本费是9元,虽然金额已经非常小,但是在新的有关政策中,我国还是停止了关于婚姻登记工本费的征收,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做到了为人民服务。

2.我国法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条件: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程序: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3.登记结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关联法规: 第六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关联法规: 第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职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上述两种证明书同>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5.结婚登记最新法规信息有哪些

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所涉及的人身财产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作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静心思考,仍然感到这一规定没有完全解决补登记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立法者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仅只是对这类案件作出一个法律性质的届定,最终用意还是为了解决这类案件所涉及的人身及财产关系,使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中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所组成的家庭中,许多都是男方在外劳动赚钱,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女方在家操持家务带小孩,没有经济收入。如这类情况下的男女双方感情破裂,没补办结婚登记的话,女方的权利是无法保障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在共同生活之后去补办了登记的,在离婚时按解释所规定的原则处理无可厚非。 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既然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如果感情不出现危机,通常是不会想到去补办登记的。

而当感情已经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即使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而往往出现因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而使该规定难以落实。 按照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所以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亲自去补办。而处于财产优势的一方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要求其自愿去补办登记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

而法律也不能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而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来。 第六条的规定则更难以落实。

一方当事人死亡,如果按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即也是可以去补办登记。当事人已经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都归于消灭,更谈不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了,死亡的一方如何“亲自”去补办登记呢所以第六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中弱势一方的权利目前来看还是“水中月,镜中花”,实难落到实处。 要想切实保护这类案件中的弱势一方的权利,还是只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结婚,或同居后在感情尚未出现危机时及时补办结婚登记,使自己的权利从一开始就处于法律的保护状态,补救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其保护的力度当然也是有限的。

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许应该从实际出发,作出更加切实可行的解释和规定来。

6.登记结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新结婚登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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