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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7:42
本文关于生态文明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2.我国有哪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我国现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包括: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气象法》等;(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4.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章制度

1.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理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行政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局部调整,而是必须站在生态文明建设高度,全面梳理现有管理资源分布情况,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划分管理责权,优化行政资源,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完善行政管理手段,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威胁资源、环境、生态安全的突出问题。2.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积极完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创新经济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用市场机制调整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让其不仅不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而且愿意尽最大努力去保护环境。要有的放矢地改造一些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经济政策,创设一些有利于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通过节约集约利用环境资源,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方式。

3.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用足法律手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仅满足于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修补补,而必须在全面梳理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彻底清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要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推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出台,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要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污染环境者和破坏生态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建立司法与行政联动执法的环保机制,动用各种执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5.最新版《环境保护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xinwen/2014-04/25/content_2666328.htm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

6.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律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并专章论述,这是党中央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建设生态文明,为国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全国律协组织了“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动员、组织、教育律师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这引起了我的深入思考: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经过思考,本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以前期预防为重要内容的非诉法律服务。一、十八大报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大报告还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十八大报告详细列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看,中央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规划、全面推进,也强调了源头控制、预防为主,这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也是能够取得最佳效果的。

所以有关的建设和服务的设计必需与此相适应,为其提供服务和支持。二、我国现阶段法律服务逐步呈现非诉化和专业化发展趋势我国律师行业恢复已经30年了。

经过30年的发展,律师队伍已经超过20万人,律师业务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律师业发展呈现出非诉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律师业的发展已经从制度恢复初期的以诉讼为主,转向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并存的时期,并且非诉法律法律服务的发展空间更大,效果更好,正日益成为成熟律师和有思想律师们的首要选择。

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业务形式。诉讼是在纠纷发生后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方式。

诉讼律师注重的是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政策虽然也有作用,但影响有限。非诉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等,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事项的全面了解,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前期的规范和管理,从而实现从源头控制风险、防范风险、减少风险的业务形式。

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控制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注重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正常经营,杜绝或减少风险,从而实现营利的目的。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防范潜在风险,是事前控制,而诉讼法律服务解决的是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事后救济。

三、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非诉法律服务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呢?主要理由如下:(一)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源头控制、预防为主的要求。如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是综合规划、源头控制,这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要求,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要求。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者,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生态文明建设的非诉法律服务是环保专业律师这一群体,用专业的素养和专业的水平,通过专业的制度设计,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事件发生全过程特别是发生前将风险控制、规避或转移,从而达到预防风险,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健康顺利发展的目标。

这一特点,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非诉法律服务能够实现比诉讼法律服务更好的效果。

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使其在风险产生前或发生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的机会和影响程度,减少或防范风险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快速推进。而诉讼则是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的措施,即使诉讼达到预期目的,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无法改变风险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要想恢复原先状态,还需要进行修复或重新建设,且有时的损失根本就无法进行修复。

在这种情况下,时间和经济。

7.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律师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并专章论述,这是党中央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建设生态文明,为国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全国律协组织了“律师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级研修班”,动员、组织、教育律师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这引起了我的深入思考:生态文明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经过思考,本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以前期预防为重要内容的非诉法律服务。一、十八大报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要源头控制、预防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大报告还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十八大报告详细列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看,中央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规划、全面推进,也强调了源头控制、预防为主,这是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也是能够取得最佳效果的。

所以有关的建设和服务的设计必需与此相适应,为其提供服务和支持。二、我国现阶段法律服务逐步呈现非诉化和专业化发展趋势我国律师行业恢复已经30年了。

经过30年的发展,律师队伍已经超过20万人,律师业务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律师业发展呈现出非诉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律师业的发展已经从制度恢复初期的以诉讼为主,转向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并存的时期,并且非诉法律法律服务的发展空间更大,效果更好,正日益成为成熟律师和有思想律师们的首要选择。

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业务形式。诉讼是在纠纷发生后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方式。

诉讼律师注重的是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政策虽然也有作用,但影响有限。非诉法律服务主要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等,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事项的全面了解,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进行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特别是前期的规范和管理,从而实现从源头控制风险、防范风险、减少风险的业务形式。

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控制风险的一种法律服务方式,注重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目的是保障委托人的正常经营,杜绝或减少风险,从而实现营利的目的。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非诉法律服务是事前防范潜在风险,是事前控制,而诉讼法律服务解决的是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事后救济。

三、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非诉法律服务为什么会得出这个结论呢?主要理由如下:(一)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源头控制、预防为主的要求。如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的是综合规划、源头控制,这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要求,也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要求。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者,必须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生态文明建设的非诉法律服务是环保专业律师这一群体,用专业的素养和专业的水平,通过专业的制度设计,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事件发生全过程特别是发生前将风险控制、规避或转移,从而达到预防风险,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健康顺利发展的目标。

这一特点,正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非诉法律服务能够实现比诉讼法律服务更好的效果。

非诉法律服务源头控制的特性,使其在风险产生前或发生的过程中将风险控制,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的机会和影响程度,减少或防范风险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健康快速推进。而诉讼则是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的措施,即使诉讼达到预期目的,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无法改变风险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要想恢复原先状态,还需要进行修复或重新建设,且有时的损失根本就无法进行修复。

在这种情况下,时间和经济。

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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