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大宗商品交易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2.国内大宗商品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2013第3号)
7、《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
8、《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9、《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商信字[2005]8号)
1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商务部,2010年11月03日)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年1月8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1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8—2009)
15、《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商务部2009年第21号公告,国家标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国家标准GB/T24661.2—2009)
17、《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18、《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2007年6月1日)
19、《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国家工信部发布)
20、《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商务部:商建发[2004]267号)
2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中办、国办公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7号令)
2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
25、《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4月15日)
26、《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等。
说明:以上详文可登录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官方网站查阅
3.国际大宗商品的交易规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Bulk Stock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GB/T18769— 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耕中、史维溶、于洋、郭宇宽、李雯峰、关键、刘洪波;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2。
7 结算银行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3、电子交易参与方3。
1 总则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
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
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
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3。
2。1 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小时的服务;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g)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2 交易服务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3。
2。3 物流配套服务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
4 信息服务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3。
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3。
2。5。
1 总则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a)电子交易中心章程;b)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
2。5。
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目的和职能;b)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c)注册资本;d)营业期限;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g)基本业务规则;h)财务、内部审计制度;i)变。
4.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
其中上交所规定: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港币;
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确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2013年10月18日起增加16:00至17:00的大宗交易时段,在该时段内可接受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所达成交易于次一交易日进入清算交收程序。
深交所规定 :
1、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2、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6、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0 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深交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5 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
5.大宗交易系统的交易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大宗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30%(上证 深证)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上证),由买卖双方采用协议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6.电子商交易有哪些重要的法律法规
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
*20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004年5月商务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提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仓储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扫清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障碍;
*2005年,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
*2008年,上海市颁布了关于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条例文件《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条例》,确立了上海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规定,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将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华诚中远期电子交易属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的产物,是政府未来重点支持的行业之一。
7.股市中大宗交易有哪些规定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
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关于大宗交易基本规定有哪些,下面一起看一下。
大宗交易基本规定有哪些?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大宗交易基本规定,深交所的大宗交易基本规定就不具体介绍了,投资者可以自行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这是必不可少的大宗交易基本规定。 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这是要特别注意的大宗交易基本规定。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8.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期货交易所绝对不会指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因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做的是现货。
目前全国各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都是地方性政策的产物,应该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
法律上,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还有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由于管理部门不同、地方利益保护的原因,目前对延期现货交易是不是变相期货还有争议。
确定,但是那是2003年颁布的标准,目前好像还没有作废,我在寻找进一步的证据。 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查询,该标准是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仍然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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