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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理财有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20:06
本文关于与理财有关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跟金融和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出处:/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3.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求与投资理财职业相关经济政策 或法律法规

相关职业有:理财师、金融分析师、企业顾问、投资顾问等;目前相关的经济政策或法律法规中:职业法规《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

行业法规《证券法》、《担保法》、《合同法》、《保险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商法》、《公司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经济政策相关的有很多,了解渠道有:关注国家重要会议解读(十三五、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财经新闻2频道,财经网,或者一些微信公众号。

5.关于民间借贷的投资理财相关的法律法规

担保融资 理财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的相关规定

最 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

二、司法部关于民间借贷规定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突出特点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

二、恒胜担保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担保理财业务,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是恒胜担保既不吸收也不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恒胜担保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方提供担保服务。恒胜担保的民间借贷双方实行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

《合同法》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6.投资理财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 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 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 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 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 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 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 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 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 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 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 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 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 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 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I 期未清偿的; l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 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 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 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 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 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 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

与理财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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