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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最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21:18
本文关于人口计划生育最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2020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三)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2020年国家二胎政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1、全面二孩放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加快修订本地条例。

2、合法生育三胎

据2016年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2、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3、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扩展资料: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参考资料:中国宜城市政府网-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的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 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人口发展规划论证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编辑本段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重男轻女的后果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5.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最新政策有哪些

一、相关情况 目前为止,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还未出台,仍以2016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为准。

若政策有变化,届时会更新发布。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婚姻登记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7.关于计划生育法规有哪些

一、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8.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2、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3、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

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参考资料:中国宜城市政府网-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人口计划生育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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