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现状

时间:2021-05-01 18:40
本文关于中国食品法律法规现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现状

我是食品专业的,我来回答回答,第一,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主要有加工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 第二,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国家法规,地方法规,企业法规,行业法规等 第三,质量监管方面主要有iso22000 iso9001等标准体系 第四,达到质量与安全认证必须有一定的硬件与软件设施,以及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然后去认证中心申请即可 第五,只要你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一般去工商局等国家机关都能拿到 第六,我国的食品监管机构主要有工商局,质监局,质检中心,至于方法,那就太大了,不好说。

2.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如何

目前,我国休闲食品市场规模已有万亿元,增长势头十分强劲,几乎是跨越式发展。随着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升,休闲食品的快速增长还未停歇,未来前景十分广阔。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趋严格。为保证食品安全,进行此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至关重要。

2016年食药监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共组织抽检了25.7万批次食品样品,整体合格率为96.8%。合格率与2015年持平,较2014年提高了2.1个百分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前瞻发布的《中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行业检测总额达260亿元,到2015年,行业总额达到406亿元规模。多方因素的影响下,食品农产品检测规范化、标准化的情况下,食品农产品检测行业有望保持25%的增长速度。

此外大数据的应用,正引发整个公共卫生领域的变革,食品安全随之进入大数据时代。在此背景下,加强食品安全大数据分析与利用,实现我国食品安全与大数据融合创新,必将成为食品安全领域未来发展方向。

3.麻烦大家找篇关于论述现在我国食品安全,食品法规的文章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 摘要: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一个发展趋势。

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疯牛病、禽流感、猪脑炎、二恶英、口蹄疫、非典型性肺炎,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食品等。

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浅析 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现状中存在着一些暂时性的问题,妨碍着良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保证。 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不能令人满意。

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种养植时滥用激素类农药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在农畜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胁。

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处理不当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

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随时都会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尽管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

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的法律现状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为具体执行准则;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体系。

以上几个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以及产品质量作出规定的法律。

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国际食品法典相比,《食品卫生法》对农药的种类,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食品的品种中允许的残留量的指标数方面均有较大的不足。

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一些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并使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制造、销售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发展、新问题和国际上的惯例加以完善和强化,以切实保障食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化工作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体系。

其次,法律与质量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与质量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与质量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与质量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

就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现状而言,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与质量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法规及标准中化的界定是个问题。

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权力,。

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哪些缺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下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详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3)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我们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主体单位有:卫生部、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某一执法活动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相关部门会因为怕受牵连或利益受损,也会害怕引起重复执法的嫌疑而退缩,不参加联合执法。

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情况如何

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由中央、省级以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在中央一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在中央政府下面,中国有3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33个地区/市/自治州、2861个县/市/自治县。

大多数省、地区和县设有食品安全控制机构将当地的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般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当地政府负责,并接受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与技术方面的指导。

例如,卫生部门就是如此。但在有些情况下,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中央监管机构负责,国家质检总局下面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局就是这样。

在2003年以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卫生、农业、质检、经贸、工商等部门负责,其基本的特征是一个部门负责食品链一个或者几个环节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最大的一项举措是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三个方面的职责,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位为“抓手”的角色,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04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了新的安排。

主要的措施包括:①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分工,克服多头监管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②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③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要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这样,中国就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商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宣传、公共安全等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部门,不代替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但是负责监督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作为其前身,原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初步建立了统一的药品监管体制,国家、省、市、县药品监管网络基本形成。

2003年7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在2003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到了组织和综合协调的作用。

从此后的情况来看,该部门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2?卫生部卫生部主要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牵头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对地方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报告;研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控制信息系统。

其具体负责机构包括以下几个。(1)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总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该司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政策、食品法律和标准的起草工作,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实施提供指导以及地方官员的培训等负有重要责任。

卫生部门在设立卫生监督所的同时,将原卫生防疫站改建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工作,并形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成立后,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

6.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态度和政策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的主要表现形式 依据卫生部自1999年以来公布的全国食物中毒这三个指标的变动趋势(见下表)和卫生部的报告分析,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式不容乐观。

卫生部1999年至2004年全国食物中毒报告表 主要表现在:1.2.1食源性疾病依然是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根据卫生部近年来对食物中毒发生的分析报告,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极大一部分是由于微生物引起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三条的规定,大量的肠炎和病毒、寄生虫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并不在我国法定的传染病报告之中。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发达国家的食源性疾病漏报率在90%以上,发展中国家的食源性疾病漏报率在95%以上。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畅通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因此可以说,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我国的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就卫生部掌握的食物中毒数据而言,很可能也只是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食源性疾病的“冰山一角”。

1.2.2 食品中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是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和水产品中。

一些地方在种养植中滥用激素类药物以保收成,增加产量。如使用避孕药喂养甲鱼、黄鳝等水产品;在草莓、番茄、香蕉、西瓜等农产品中使用催熟剂、膨化剂等。

二是农产品中残留农药等有害物质。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对部分省会城市的9个蔬菜品种中的9种农药和14种有害物质残留进行定点检测数据表明,合格率仅为54%。

2002年5月农业部组织对北京、上海、重庆、山东、浙江等5省市的50多个蔬菜品种,1293个样品的农药残留进行抽样检测,22%的样品不合格。2004年农业部在全国第三次抽检51个蔬菜品种3988个样品,农药残留不合格率为9.2%。

2005年第一季度农业部在对全国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进行监测,平均不合格率为5.8%。三是二恶英及类似物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食品的污染。

据科技部“十五”重大攻关项目《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人每天膳食摄入二恶英的量为36.24pg/kgbw,这一污染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使用垃圾焚烧技术造成的污染水平。研究同时表明,二恶英是目前世界已知的有毒化合物中毒性最强的,有极强的致癌性。

1.2.3 新生物技术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以基因工程技术为主要代表的新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产品领域已显现出极大的市场潜力。

如今,转基因食品也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如番茄、大豆油等制品。

据2003年7月3日北京市农业局通报,其在北京市场上抽查的22个色拉油产品均为转基因产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这种生物安全所致的食品安全仍然成为了社全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国内外的研究认为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存在潜在的未知的危害。1.2.4 不法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一是使用劣质原料加工食品。如南京冠生园生产的“黑心”月饼,敌敌畏泡制的金华火腿,石腊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陈化粮翻新做的米粉等。

二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如用违禁“工业盐”腌制的四川彭州泡菜,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山西老陈醋,还有今年闹得谈红色变的“苏丹红事件”等。

三是人为投毒等利用食品犯罪的形势严峻。如2002年南京汤山特大投毒案。

投毒的主要物质是毒鼠强,就在2003年8月18日国家有关部门宣布联合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之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宁夏、四川、广东、河北和广西先后发生6起毒鼠强投毒中毒事件,导致182人中毒,其中9人死亡。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

3.1.1对现行的《食品卫生法》进行全面修正,构建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总结《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研究、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尽快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在修正《食品卫生法》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的概念;二是注重食品安全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如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这里的“公告收回”由于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执行。三是要着眼于全部食品产业链。

食品生产环节繁多,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必须对食品的全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四是科学界定《食品卫生法》与《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系,逐步建立起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其他单行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规定条款为框架的合理的、有效的、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3.1.2理顺食品标准管理体制,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现状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体检机构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