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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食品与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18:55
本文关于营养强化食品与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

2.有关食物与营养的综合性政策和法规是什么

1)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 (2)九十年代中国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 第二节 有关学生营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①学生营养工作的主要政策和法规 (1)学生营养餐计划 (2)学生饮用奶计划 (3)国家大豆行动计划 (4)东北三省中小学生豆奶计划 ②临床营养工作的主要政策和法规 1982年4月,卫生部颁定了《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中的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营养室工作制度。

1985年,卫生部向各省、市,自治区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以推动和改进全国临床营养工作。 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实施的效果 防止了碘缺乏而造成的脑发育落后,提高了人民的素质,我国推广全民食用加碘盐后,几乎没有新发克丁病人的出生,人群的智商提高了12个百分点。

3.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国家规定的食品营养强化剂都有什么

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而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中含有多种营养素,但种类不同,其分布和含量也不相同。此外,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保藏过程中,营养素往往遭受损失。为补充食品中营养素的不足,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可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兼有简化膳食处理、方便摄食和防病保健等作用。

营养强化剂按性质可分 3类。①维生素:种类很多,按溶解性有脂溶性维生素和水溶性维生素之分。脂溶性维生素有维生素 A、D、E、K4种。人类易于缺乏并需要强化的是维生素 A和D。水溶性维生素包括维生素B复合物和维生素 C等,需要强化的主要是维生素B、B、pp(烟酸)和维生素 C等。②氨基酸:人体不能合成或合成的量不足,需要从食物中供给的必需氨基酸有9种:亮氨酸、异亮氨酸、赖氨酸、蛋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色氨酸、缬氨酸和组氨酸。谷物中主要缺乏赖氨酸,豆类、乳类和肉类中蛋氨酸含量较少。因此,食品需要强化的主要是赖氨酸和蛋氨酸,也可包括色氨酸和苏氨酸。③矿物质:既不能在体内合成,也不会在代谢过程中消失。但是,体内每天都有一定量排出,故需从食品中补充。人体所需的矿物质种类很多,日常饮食一般均能满足机体需要,仅有少数几种如钙、铁和碘等易患不足,特别是对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婴幼儿、青少年、孕妇和乳母,钙和铁的缺乏较为常见。碘的缺乏依生活环境条件而异。此外,近年来也有人认为锌、氟、铜等也有酌情强化的必要。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①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遵从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卫生、标志等法规。②强化的营养素应是大多数人膳食中含量低于需要量的营养素;强化的食品应是人们大量消费或消费量较大的食品。③应用工艺合理,在食品加工、保存等过程中不易分解、破坏,或转变成其他物质;不影响其他营养成分和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④易被机体吸收利用。⑤强化剂量适当,不破坏机体营养平衡,更不致因摄食过量而中毒。

5.什么是营养强化食品

为了弥补天然食品的营养缺陷及补充食品在加工、贮藏中营养素的损失,适应不同人群的生理需要和职业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有关食品采取了营养强化。

所谓食品的营养强化(fortification)就是根据各类人群的营养需要,在食品中人工添加一种或几种营养强化剂以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过程,添加了营养强化剂后的 食品称为强化食品(fortified food),某些营养素或富含这些营养素的原料称为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合成的。

国外经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A、维生素D、铁、钙、锌、碘等,此外,发展中国家 为了高民众的营养水平也使用大豆粉、鱼粉、骨粉、谷胚、大豆蛋白等天然原料作为营养强化剂。被强化的食品称为载体,载体一般选用使用范围广、消费量大、适合工艺处理、易于保存运输的食品,如米、面粉、面条、面包等主食;乳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饮料、罐头、酱油和食盐等。

食品强化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有提高现代和后代人们体质意义的社会营养措施。某种强化食品作为一种商品,一旦在社会上流通,任人食用,摄取这由此而产生的膳食营养平衡情况及综合的营养效应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都不是强化食 品研制者和生产经营者所能控制的,因此强化食品在各国都有一定的法律与法规进行监控。

如我国已强制性实行全民食用碘强化食盐,若儿童再食用其他的碘强 化食品,势必造成该微量元素对机体的毒副作用。

6.关于食品的法律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是最重要的,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三聚氰胺事件后的规定,收集如下,请采纳: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08〕36号文件

·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免验的公告

·关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的公告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

8.我是学食品的,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和国标

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1505-2007食用香精

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880-201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23784-2009 食品微生物指标制定和应用的原则

GB-T 5750.1-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NY 5316-2006 无公害食品 可食用花卉

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食品安全法对营养标识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2113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5261、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4102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1653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回样。”

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成分、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购买食品时我们也要关注食品营养标识,避免答购买不健康的食品。

营养强化食品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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