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软件行业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0:42
本文关于软件行业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法规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4、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1992)

7、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审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2002)

15、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中国游戏软件行业有哪些政策法规

一:进口软件:(单机和网络游戏)

一: 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1.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2. 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3.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4.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5.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6 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8.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9 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10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11 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有实质内容改变的"补丁"和改版也应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传播和流通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12 网络游戏产品进口、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管理,避免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规定》禁止的内容。由于非进口、运营单位的原因,产生禁止内容的,进口、运营单位要立即对禁止内容进行删除处理,重要问题予以备份并及时向文化部报告。

13. 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产品参照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14.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而且至今仍在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依法查处。

15.国内网络游戏产品开发、运营单位要依照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游戏产品开发和管理。国内网络游戏产品也应于2004年9月1日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并在该网络游戏产品主页上标明。对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软件行业的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美元外汇投资建议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