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化妆品侵权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具体介绍如下: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5、《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化妆品的处罚依据什么法律
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
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第六十四条(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违法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四)经营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的;
(六)经营超过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七)美容美发等经营者未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要求使用化妆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营业经营、责令停止销售等决定的。
3.产品侵权要负法律责任吗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二、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4.化妆品仿冒触犯哪种法律
最近很多仿冒的化妆品请问这是触犯哪一种法律呢? 贩卖仿冒品之法律责任 据报载美国知名电视节目主持人﹐以隐藏式摄影机拍下我国商家贩卖仿冒名牌高尔夫球杆的画面﹐并透过有线电视向全美播放。
其实﹐在很久以前台湾就一直享有「仿冒王国」的「美名」﹐从以前的「ROLEX」﹑「都彭」到最近的「PRADA及「HELLO KITTY」﹐或许证明我国厂商制造技术精良﹐可以以假乱真﹐另一方面却也突显我国国民尊重智慧财产权的观念十分低落。 前述所谓「ROLEX」﹑「PRADA」都算是一种「商标」﹐商标之所以受到保护﹐乃在于商标使用人将其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并也成为消费者认知该商品来源及品质之依据。
简单的说﹐消费者之所以愿意花钱购买某种「厂牌」之物品﹐一定是这个「厂牌」代表的品质或服务合于他的要求﹐因此﹐商标在交易秩序上具有重大之作用。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保护制﹐对于已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商标﹐除排斥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之行政保护外,对于抄袭仿冒注册商标,侵害注册商标之权益者,在司返南亦加以保护。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意图欺骗他人,于有关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之图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若是未经过商标专用权人之授权,而于自己制造之商品使用他人注册之商标(俗称仿冒品),就有可能构成前述之罪责。
虽一般商店未制造仿冒商品,仅是加以贩卖,但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明知为前条(第六十二条)商品而贩卖、意图贩卖而陈列、输出或输入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亦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一般商店应特别注意,千万不要因为些许的利润而换来牢狱之灾。 .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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