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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1:37
本文关于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保险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规

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依据上述规则,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大大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证监会核准,还可以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或者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方聘任。

理事任期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从事法律、金融、会计、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履行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决策能力; (五)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或者理事会章。

3.基金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深圳前海大概率资管为您解答:(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0)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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