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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水域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2:30
本文关于香港水域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香港地区属于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条款有哪些

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要形成法律法规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2.公海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1)公海自由原则——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2)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一国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方便旗航行的船舶,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3)捕鱼制度——各国均有权在公海捕鱼,但应遵守本国根据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铺设。如果因铺设而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5)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及科学研究自由——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符合国际法规则。 2。

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又称专属管辖):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有权行使管辖。

船舶的内部事务由船旗国管辖,并适用船旗国法律。 公约的三项规定: ①公海上的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刑事或纪律责任的,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由颁发国家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持证人的国籍。 ③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2)普遍管辖:指所有国家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

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 C。

“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答案:ABD。

解析:依据国际法规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船舶登记地国的旗帜,不能悬挂方便旗,也不能随意更换旗帜。 如果随意更换旗帜,或者不悬挂船舶登记地国的旗帜,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将其视为无船旗船舶处理,从而行使普遍管辖权而登临检查。

所以A、B、D选项中的说法都是不对的。 3。

临检权和紧追权。 (1)临检权——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

(2)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其行使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紧追权应由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

第二,紧追须从沿海国的内海、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内开始。 只有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有关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规章时,紧追才可以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

第三,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甚至击毁。 第四,如该船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3.人大关于香港直选的法律规定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4.渔业水域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二章 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第五条 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成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国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技术审定工作。

第七条 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机构处理。

第九条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 指定处理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办理书面手续。

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须在指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以应积级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二条 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辖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当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调查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必须制作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水体类型、气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围、损失程度等。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第十五条 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它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 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主管机构受理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后,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调 解处理工作。

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十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主管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

香港水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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