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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09:00
本文关于混凝土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有没有关于混凝土企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现已发布,自2012年5月1日实施。其中:“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同时作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补充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2.工程自用混凝土搅拌站有什么法律、行政规定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

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扩展资料:

混凝土搅拌站工作流程

1、站长岗位职责

1.1负责搅拌站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材料进厂时间安排,搅拌站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车辆调配等),并向上级汇报日常工作。

1.2负责搅拌站日常生产的全面工作(包括砼的搅拌质量,坍落度的准确性,申请单的数量,砼等级,砼到工地的去向和地点),总结一天的工作量。

1.3积累搅拌及试验数据,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理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技术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

1.4负责与实验室紧密协作,组织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试验及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促进砼搅拌质量,降低砼生产成本。

1.5 配合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副站长岗位职责

2.1协助站长做好搅拌站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材料进厂时间安排,搅拌站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车辆调配等),并向站长汇报日常工作。

2.2协助站长进行搅拌站日常的生产工作(包括砼的搅拌质量,坍落度的准确性,申请单的数量,砼等级,砼到工地的去向和地点),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交底,总结一天的工作量。

2.3负责收集搅拌及试验数据,及时整理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协助站长做好统计分析和总结。

2.4在站长的组织下,积极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试验及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

2.5 配合站长及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6 负责每天具体的人员工作安排,考察相关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对其定期进行岗位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

3.请问商品混凝土生产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可享受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发通行证。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按照通行证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商品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期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商品混凝土产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商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这个只是某个公司的!你可以借鉴一下。

4.法律是不是规定土建(商品混凝土)行业规定工作时长是多久

现在的建筑工人一般都是按劳动量来计算工人工资的,即使按时间算的话.

现在甲方要求工期,因为时间对投资商来说就是金钱啊 他会用一切方法来约束承包单位来赶工期同理会转嫁到一些小包工头身上,工人也就没有法了.

还有一点是施工人员都是来自农村对星期天和节假日比较淡化

安全方面不是没有人管而是 工人没有看到血的教训还有施工不便 天气太热等等原因 当然还有一些小包工头的安全用具不全等等.

下面这些都是规定,你们用人单位肯定违规,你想提出劳动仲裁也可以,但要考虑到走这个程序所付出的成本。你看看下面的规定吧,或许对你有帮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混凝土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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