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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代销转让股份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09:54
本文关于基金公司代销转让股份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基金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基金公司的股权可以转让。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转让时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一、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三、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股份转让前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为确定股权价值,往往在签约前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以确定股权的实际价款。在审判实务中,目标公司的债务既有转让人已明确知道存在的现实债务,也有转让人应当知道或不知道、无法预料到的担保债务、侵权债务等潜在、隐性债务。为防止转让人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债务以提高公司资产的价值进而获得虚高的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设定目标公司债务风险负担或担保条款,约定转让人负责偿还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债务。

一、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对债权人而言,目标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独立于股东而依法承担债务,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通俗的讲,不管股东是否转让股权,公司的负债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担,与股东无涉,与股权转让与否无涉。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形,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置。出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让受让方充分预判风险,作出受让与否及合理价值判断的选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注意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债务分担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仍应十分重视与出让方明确约定公司债务分担问题。一旦发生此类纠纷,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成为受让方追偿的制胜法宝。

如上所述,虽然股权转让本身并不改变目标公司债务的对外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出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有权依法向出让方进行追索,因为该债务隐瞒对目标公司本身的价值有直接的影响。

5.股权基金公司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一、转让流程:

1、确认信息:确认标的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意向金;

3、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财务,法律等;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尽调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5、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开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资质变更:资质变更,监管机构资质变更;

7、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尽职调查主要查询内容:

1、目标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

2、目标公司无不良银行贷款

3、目标公司无法院讼诉

4、目标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

5、目标公司不欠税漏税

6、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真实合法

7、目标公司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

8、目标公司无监管处罚记录

9、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转让价格:

具体看标的公司情况而定。

基金公司代销转让股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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