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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节水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1:42
本文关于湖北节水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节约用水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

除此之外,我们中学做过无数次的数学题阶梯收水费制度就是政府为了让人们节约用水做的例子

中国的自来水供给的体系不是一个纯市场机制,应该说根本不是市场机制,甚至可以说就是福利机构,真的不怎么挣钱,跟瓶装水确实成本有差距,但是体现在价格上根本不可能差到几百倍,瓶装水,你花钱了,你怎么浪费,我觉得最后都给这个行业有促进的作用,哪怕你买依云矿泉水冲厕所,那是你的自由。

但是中国的自来水,真的爱惜点用,你不知道中国面临的水资源匮乏有多么严重,中国的自来水管网有多么的年久失修,每年光是管网漏损就有16%,真没那么多钱去全部修一遍,而且每年供水的缺口非常大,400亿立方,而且地下水污染严重,开采过度,严重制约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2.《水法》关于节约用水有哪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3.节约用水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哪些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是生命之源,对于我们南方人来说,除了偶尔因为设备检修或者管道安装等情况会造成停水之外,几乎不会发生缺水的情况,所以我们体会不到水对我们的重要性,因此,日常生活中在用水的时候都很随意,水龙头开最大,不用的时候也开着水龙头不管,造成了很多水资源的浪费。

但是水总会有用完的一天,当我们的地球干涸变成沙漠之后,没有了水的我们还能继续存活下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现在就行动起来节约用水,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还能给自己节约一点水费。

生活中一些节约用水的方法:

1、洗菜水、洗衣水和洗澡水等可以用桶收集用来冲马桶或是擦洗地板。

2、用洗米水、煮面水来洗碗筷,可节水及减少洗洁精的污染。用养鱼的水浇花,还能促进花木生长。

3、装修或者更换水龙头、花洒的时候可以选购专门的节水龙头和节水花洒,比起简单加装节水阀,其一体化的节水设计能提供更佳的节水效果

4、有些餐具油污很多,可用一张卫生纸先把餐具上的油污擦去,接下来只要用一小滴洗洁精加一点热水洗一遍,最后再用温水或冷水冲洗干净,这样不但节约了用水,也环保。

4.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火力发电按设计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用水量。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的,按取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不提供设计耗水量资料的,对开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水资源费;对闭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成本的,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按标准加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按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0% ,上交省30%。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季)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二)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 (四)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 (五)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

第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水资源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水资源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二)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资源费的; (三)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减免或者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13号令)同时废止。

5.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火力发电按设计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用水量。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的,按取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火力发电企业不提供设计耗水量资料的,对开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水资源费;对闭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成本的,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按标准加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按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0% ,上交省30%。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季)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缴款数额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二)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 (四)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开支; (五)特困企业及社会福利企业的水资源费返还等。

第十二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水资源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缴纳水资源费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二)坐支、截留或拒不上交水资源费的; (三)贪污、挪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随意减免或者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征收水资源费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13号令)同时废止。

6.中水法律法规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0日

京政发〔1987〕60号文件批转)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 、体育等建筑。

3、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筑属上述1、2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

第四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五条 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接。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第七条 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试行。

湖北节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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