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药残留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2.法律对农药的使用有何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 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 和农药中毒事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 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 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 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奸、鸟、兽等。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 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国有哪些法律条文是有关农田的农药用量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4.农药残留标准
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农副产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表 序号 农药通用名称 农副产品名称 最高残留限量(MRL),≤,mg/kg 国家标准号1 2,4-滴(2,4-D) 蔬菜 原粮 0.2 0.5 GB15194-94 GB GB15194-942 矮壮素 (chlormequatchloride) 原粮 5 GB GB15194-943 百草枯 (paraquat) 菜籽油 成品粮 柑桔 0.05 0.5 0.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4 百菌清 (chlorothalonil)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2 1 1 GB 14869-94 GB 14869-94 GB 14869-945 倍硫磷 (fenthion) 谷类(以原粮计)食用油 蔬菜 水果 0.05 0.01 0.05 0.05 GB4788-94 GB4788-94 GB4788-94 GB4788-946 苯丁锡 (fenbutatin oxide) 柑桔 梨果 5 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7 丙线磷(ethoprophos) 花生 0.02 GB15194-948 丙环唑(propiconazole) 原粮 0.1 GB 15194-949 草甘膦 (glyphosate) 甘蔗 水果 2 0.1 GB14968-94 GB14968-9410 除虫脲 (diflubenzuron) 柑桔 梨果 原粮 1 1 0.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11 代森锰锌 (mancozeb) 梨果 小粒水果 果菜 3 5 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12 稻丰散 (phenthoate) 成品粮 柑桔 0.05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13 滴滴涕 (DDT) 粮食(成品粮) 蔬菜 水果 鱼 0.2 0.1 0.1 1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14 敌百虫 (trichlorfon) 蔬菜 水果 原粮 0.1 0.1 0.1 GB16329-1996 GB16329-1996 GB16329-199615 敌敌畏 (divhlorvos)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不得检出 0.2 0.2 0.1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16 敌菌灵 (anilazine) 蔬菜 原粮 10 0.2 GB15194-94 GB15194-9417 敌瘟磷(edifenphos) 成品粮 0.1 GB16333-199618 丁硫克百威 (carbosulfan) 稻谷 柑桔 0.5 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19 毒死蜱 (chlorpyrifos) 成品粮 梨果 棉籽油 叶菜 0.1 1 0.05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20 对硫磷 (parathion)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21 多菌灵 (carbendazim)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5 0.5 0.5 GB14870-94 GB14870-94 GB14870-9422 多效唑 (paclobutrazol) 菜籽油 原粮 0.5 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23 二嗪磷 (diazinon)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0.1 0.5 0.5 GB14928.1-94 GB14928.1-94 GB14928.1-9424 伏杀硫磷 (phosalone) 棉籽油 叶菜 0.1 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25 氟氯氰菊酯(cyfluthrin) 棉籽油 0.05 GB16333-199626 氟戊菊酯 (flucythrinate) 棉籽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0.2 0.2 0.5 0.2 GB15194-94 GB15194-94 GB15194-94 GB15194-9427 腐霉利 (procymidone) 菜籽油 果菜 1 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28 甲胺磷(methamidoophos) 稻谷 0.1 GB14873-9429 甲拌磷 (phorate) 谷类(以原粮计)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0.0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GB4788-49 GB4788-49 GB 4788-49 GB4788-4930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稻谷 棉籽油 0.1 0.1 GB14874-94 GB14874-9431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e-methyl) 谷物 5 GB14928.3-9432 甲萘威 (carbary) 粮食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烟草 5 0.5 2 2.5 1 GB14971-94 GB14971-94 GB14971-94 GB14971-94 GB14971-9433 甲霜灵 (metalaxyl) 果菜 小粒水果 原粮 0.5 1 0.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34 久效磷 (monocrotophos) 稻谷 棉籽油 0.02 0.05 GB16333-1996 GB16333-199635 抗蚜威 (pirmicarb) 粮食(包括大豆) 蔬菜 水果 0.05 1 0.5 GB14928.2-94 GB14928.2-94 GB14928.2-9436 克百威(carbofuran) 稻谷 0.5 GB14928.7-9437 克菌丹(captan) 水果 15 GB15194-9438 硫线磷 (cadusafos) 甘蔗 柑桔 0.005 0.005 GB14969-94 GB14969-9439 喹硫磷 (quinalphos) 大米 柑桔 蔬菜 0.2 0.5 0.2 GB14928.10-94 GB14928.10-94 GB14928.10-9440 乐果 (dimethoate)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不得检出 1 1 0.05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41 林丹 (lindane) 蛋 牛乳、乳制品 肉,脂肪含量≤10%(以鲜重计) 肉,脂肪含量>10%(以鲜重计) 原粮 0.1 0.01 0.2 2 0.1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42 磷胺 (phosphamidon) 原粮 0.1 GB15194-9443 硫双威 (thiodicarb) 棉籽油 0.1 GB16333-199644 六六六 (HCH;BHC) 粮食(成品粮) 蔬菜 水果 鱼 0.3 0.2 0.2 2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 GB2763-8145 氯氟氰菊酯 (cyhalothrin) 棉籽油 梨果 果菜 柑桔 叶菜 0.02 0.2 0.5 0.2 0.2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 GB16333-199646 氯菊酯 (permethrin) 谷类(以原粮计) 蔬菜 水果 1 1 2 GB14871-94 GB14871-94 GB14871-9447 马拉硫磷 (malathion) 成品粮 食用油 蔬菜 水果 原粮 3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98 GB5127-19。
5.中国有哪些法律条文是有关农田的农药用量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29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12-28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法规: 1、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2001-11-29 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09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03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2-01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05-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8、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02-05 规章类太多。
6.有没有对(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农药残留物超标蔬菜的商贩进行处罚
会处罚,食品安全法有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正义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我国出台的农药管理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作为农药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农药的管理法规,要学会依法保 护切身利益。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 颁布出台的《农药管理法》,只有国务院1997年5月8日颁布实 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9年8月14日颁布实施 的《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和原化工部相继颁布 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化工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发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办法》。此外,上海、广东、湖北、山西、河南、河北、安徽、宁夏、天津、福建、山东等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 地方配套规章。
8.关于使用农药法律有何规定
农药可以对环境造成广泛影响,它通过大气、水体、土壤、作物经食物链富集造成危害。
农药的污染及其产生的危害后果是 严重的,尤其对大气、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与破坏,特别是地下水污染问题已引起广泛重视;农药污染的生态 效应十分深远,尤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农药对人体健康也有危害。此外,农药污染水体还对鱼类和野生动物造成威胁,特别是那些难于生物降解和具有高蓄积性的农药的污染危害更为 严重。
所以,在农药的选择使用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农药的 贮存、喷洒、处置剩余部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 害后果,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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