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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关于时间的汇总

时间:2021-05-02 14:06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中关于时间的汇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刑事诉讼中关于期限的汇总

强制措施类型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12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6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3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18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2个月 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第128条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7日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3款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8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期 15日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刑诉法第138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补充侦察以二次为限 刑诉法第140条第3款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6条 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羁押,如果这个人犯罪的事实成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虽然抓了这个人了,但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对这个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处罚权,谁来处罚-法院。法院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接受检察院的起诉,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

因此说追究刑事责任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这三个实体程序。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反贪局)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

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

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法院的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

法院在这个阶。

2.我国法律对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法规定的 你看下 适用你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劳动法中的八小时工作时间都指那些时间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 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

4.涉及会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正时间有没有一个大概得汇总啊,就主要

希望能帮到你,考试加油!!!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9年10月31日再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现行的会计法,目前尚未被修正修订。

另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原《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新准则的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连同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统称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该准则体系文本,可阅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为几小时

一般8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6.法律黄金时间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仲裁、调解时限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4、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应当完成调解的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5、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1年。

6、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5、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6、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8、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时限要求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 2、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3、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 4、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 *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 *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①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②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7.我国对工作时间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国对工作时间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消耗 的时间。

在《劳动法》中,工作时间的意义是在于它是衡量农民工能够获得多少 劳动报酬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从全年 日历时间365天中扣除52个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节假日11天,全年 应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

83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此推算,每个月平均应工作约167小时,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工时。

农民工在通常情况下的工作 时间为每日工作8个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这就是“标准时间制”,同时,为 了保护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国家允许企业对从事特殊性质职业的劳动者缩短工 作时间。 比如,从事矿石、井下、有毒、有害工作的,从事夜间工作的,以及女职工 在特殊时期工作的,企业可以在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时间的 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同时,《劳动法》还设置了计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就 是以农民工按照约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标准的计算工作时间,从而确定劳动报 酬的制度。

8.中国的法律上规定每周上班时间是几天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有的人周末双休,有的人周末单休,有的人一个月只休三四天?难道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吗?如果有,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也做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法律法规中关于时间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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