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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7:42
本文关于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

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

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

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

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

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

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问题

结合环境污染损害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创新的精神去研究和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问题。

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产生、发展、性质、特点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然后,就如何适用环境污染的新特点审理案件及如何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追究赔偿责任,作出公正判决。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工业高度发展,危险企业急剧增加,结果环境污染泛滥,生态平衡失调,公害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现实,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感到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足适应社会的需要,于是不得不在立法上作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保护,确认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失责任原则,规定了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他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普遍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明确作出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特点及其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是为物件损害他人负责的替代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法人赔偿责任等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不同,环境污染是行为人排污所致。

污染产生的来源是行为人所有或经营的客体,该客体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客体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就该客体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有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新特点:①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诉讼中举证之责由被告承担或由受理机关委托事业机构提供;②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们要适用特殊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法的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就是国家司法机关适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来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子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的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它的基本原则。

在它的活动中,首先要弄清案情,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环境法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正确审理案件。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特殊的新特点,针对室内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适用其新特点审理案子。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责任派生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的责任条件,而有自身的新特点责任条件,我们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新特点审理案件,适用不同的责任,其具体有:(1)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必须条件。本案审理中,被告姚某装修商一再重申其装修行为是合法的,没有违法,对原告的环境污染损害不承担责任。

按传统的民法损害赔偿理论,只有违法行为,才负赔偿责任,不是违法行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为什么环境损害赔偿不以违法行为为必要条件呢?这是因为:一方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是在现代工业急剧发展的情况下发生并逐步被人们所认识的,对这种损害,法律不能事先明文规定;另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和开发自然造成的危害是隐蔽性及慢性的危害,法律不可能对这种不确切的环境危害作出确切的规定。如果以行为的违法作为确定环境损害赔偿的必须条件,那么在当前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遭受环境污染和开发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的损害的受害者将得不到保护。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本案被告一再重申其购买和使用的装修材料均是通过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室内环境污染是原告没有进行必要的通风导致的,自己对此无过错,对原告的污染损害不承担责任。按照传统的民法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主要条件,行。

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

我国在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相关法律对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工式。 2。

在目前适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部: (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补偿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补偿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这是环境保护法中的赔偿说明。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连接中中要环境保护法全文,可以参考一下。

8.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但这一法律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界定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及认定、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程序、如何计量等。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都没有相应的原则、程序、标准可循,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有效实施。

2。《环境保护法》规定只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并不是对所有的环境污染损害都进行赔偿,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是否赔偿,法律未做规定。

然而环境污染损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财物损害外,往往还会造成间接的、潜在的或长期的、不能即时表现出来的环境或人体健康损害。 这种环境污染损害既难以估量,又无法准确预测或推算,并要在很多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

现行环境法律制度规定只对直接损害赔偿,而环境污染造成的间接的、潜在的、远期的影响就得不到赔偿。这不但损害了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又使环境污染者逃避了应负的环境责任。

3。 《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污染受损人可以就污染损害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赔偿。

但是环境污染的损害对象有时是具体的个体,更多的时候损害对象是群体性的,即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对国家和公众的环境权益损害,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主体作为公众或国家环境权益的代表,承担国家或公众环境权益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义务,现行的有关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当环境污染造成群体性的公众环境权益损害或国家环境权益损害时,没有一个人或单位能够代表受损的公众或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赔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众或国家环境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表明,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加之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大打折扣。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损害等)赔偿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建立涉及对公众和国家环境权益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既是保障公众和国家环境权益的要求,同时也是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应成为我们今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针对我国环境权益损害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建立环境权益损害诉讼制度和保障国家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进一步提升国家和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地位。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对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受损人依法进行赔偿,并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继续危害的因素。

对虽没有造成直接的人身和经济损害,但客观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可以预见到对生态环境、经济或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和长远危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补充,在法律中明确确立有关部门作为国家和公众环境权益代表的身份和地位,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对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国家和公众群体环境权益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的手段制止或消除破坏环境的行为,要求赔偿环境损失,维护公众和国家的环境权益。 3。

研究探讨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范围、类型、判别标准、程序、赔偿的原则、实施、监督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将研究取得的共识和成果转化成法律制度,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为实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维护国家和公众群体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4。通过建立保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得以有效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主要明确公民个人、团体、国家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内容等,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必要时,可以建立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9.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我国在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方面,相关法律对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标准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涉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目前适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几部: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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