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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法入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7:42
本文关于香港非法入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香港怎么判非法入境罪

香港入境处打击非法劳工香港特区入境处表示:《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已经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及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香港特区入境处表示:《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于已经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及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发言人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一向致力打击非法劳工,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入境条例》经修订后,可使入境处更有效地处理非法入境者接受雇佣工作的问题。非法入境者即使在留港期间取得担保书,如果从事非法工作,同样会受到刑事制裁。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藉此对有意偷渡来港接受雇佣工作的人士起阻吓作用。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重申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也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2.非法入境涉及什么法律法规

非法入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非法入境是指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或未从我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边防检查站查验而进入我国国境的违法行为。

2、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30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不合法去香港,怎么会有非法入境这说法

就是偷渡地过来香港。

对处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人士,按法律规定必须被驱逐出澳门特区,而命令驱逐出境的权限属於行政长官。对於被驱逐出境的人士,如果其在澳门特区犯有刑事罪行或须接受法律所定的其他处罚时,则驱逐出境的措施并不影响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比如非法入境者在本澳实施了偷窃或抢劫的犯罪,倘一经法院定罪,便须在澳门服刑,待服刑完毕后才会将其驱逐出境。

治安警察局负责组成驱逐出境的卷宗,在驱逐出境建议书内须说明理由,并且须在四十八小时内送交行政长官决定。

命令驱逐出境后,驱逐令须载明采取该措施的理由、被驱逐出境人士所前往的目的地及其被禁止进入澳门特区的期间,并由治安警察局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对於逗留许可被废止的人士,是有一段期间让其离开本澳的,该等人士须尽可能在最短且不超过两日期限内离开澳门,然而,对於已经在澳门合法逗留超过六个月的人,可於不少於八日的时间内离开澳门。不过,如果被废止逗留许可的人士对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时,则可以命令其立即离开澳门特区。如果未在指定期间内离开时,便会构成非法逗留,并且会执行驱逐程序。比如某甲持护照合法进入澳门,但在逗留期间从事工作,从而构成非法工作的状况,因而会被废止逗留许可,并须於指定时间内离开澳门。倘某甲并没有在该期间内离开时,便构成非法逗留,此时,当局是有权将其拘留并依法驱逐出境的。 为什么我们中国内地人 没有港澳通行证去香港澳门是非法入境?这样做的确会增添很多麻烦,但这样政府才可以提供更多工作岗位啊,政府工作人员也可以有事可干啊。(其实更重要的是,有了这层手续,就可以限制大量人流涌入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大都会,它需要的是高端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而不是普通民工,像广州那样,正处在发展的中级阶段,仍需要大量民工的力量来帮助建设,若有一天广州也建成香港那样繁华的城市,那么,说不定来广州也要签证)

其实现在搞这个证件也不是很麻烦,手续也在简化。照个相交了钱,10天就可以哪到签证了。

我想,哪一天中国整体经济更上一层楼,无论去哪个国家都不用再办理签证了,不过,这仍需要一定的时间。

4.1,非法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待有非法出入境嫌疑人员的法定措施包括: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

依据:2013《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5.香港最近非法劳工处罚制度

<;基本法》第27 至38 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____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____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____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香港非法入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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