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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汇编

时间:2021-05-02 18:36
本文关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煤矿重大事故处理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国家安监总局针对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11月20日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

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条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煤矿重大事故处理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相关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4.怎样进行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次接受教育的过程,处理人不是目的,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才是目的。所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找,事故原因,找到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让职工接受事故教训,才是最重要的。实事求是是查处事故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调查组成员要作风正派,从实际出发,公正、客观地进行全面调查。煤矿事故之所以复杂,除了技术原因外,还有部门利益问题。一些人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说话,往往存在片面性,甚至诡辩。所以在调查初期,先不谈责任问题,集中力量、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查清事实。事实清楚之后,即使有人存在个人倾向性,在事实面前,也只好认同。 (2)预防弄虚作假,确保取证材料真实。实事求是包含调查组工作实事求是,也包含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事故单位和见证人提供的材料是第一手材料,由于有的人对事故调查的意义认识不足,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或者想逃避责任追究,可能弄虚作假、集体串供,需要调查组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4、坚持团结协作、先易后难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多个部门组成,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共同作战,团结协作,互相补台尤为重要。作为牵头单位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1)调查组内部关系。在行政上,调查组成员单位互不领导,但组成事故调查组后,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虽各个部门各有侧重,但不是各部门独立调查,要维护调查组的整体性,避免互相抵触和成员之间的争吵,以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正常的争论是可以理解的,在遇到意见不统一、争论不休、影响调查进展时,就必须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搁臵难以解决的争议,先找共同点,引导调查工作走向顺利,不能钻死胡同,随着调查

工作的深入不同意见和争吵的问题迎刃而解。

(2)要作好调查组与当地政府、企业的协调工作,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配合,确保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5、坚持惩前毖后,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

在查清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找出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大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给责任人什么样的处罚不是目的,使责任人和他人受到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才是目的。对人的处理应该非常谨慎,本着惩前毖后、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处理。

(1)给予责任者的处分应当适度。生产责任事故是谁都不愿发生的,由于工作过失造成的,不同于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但事故毕竟无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适当的处分是必要的,也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引以为戒。在处理中要考虑到领导者的责任与事故有什么样的联系,是一般领导不力,还是强令下属违章蛮干;日常安全工作抓得很紧和安全意识淡薄、侥幸生产要有区别;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和处理善后工作同消极对待要有区别;调查中积极配合同态度不老实、不主动配合要有区别。

(2)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工作极不负责任的要从严查处。有的责任人,事故发生后,不主动积极提供第一手材料,销毁据,集体串供,甚至逃跑,对抗调查;有的责任人,面对事故麻木不仁,到处托关系逃避调查处理,减轻罪责,甚至弄虚作假,嫁祸于人;有的责任人,事故前根本不负责任,对不安全的隐患视而不见,重生产轻安全,要钱不要命。对于这样一些责任人的处理,就要从严从重,并通过新闻媒体暴光,引起震动。 (3)本地区事故处理平衡问题。各地区在事故处理中,多年来形成一种共识,事故死亡人数、性质、责任等相近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处理也应相对平衡,否则会影响事故处理的效果和严肃性,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处理事故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坚持好以上五个原则,对规范事故调查和提高事故处理水平很有益处。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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