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有关水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国家对水质量的标准有什么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水利又是农业的命脉,为了保持我国水资源归属和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本法除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外,又在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以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有的用水权益,避免增加农民在农业用水上的负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基本制度,因此本条明确授权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此外,本法还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水资源保护法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
在中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总共七章共计三十八条,条款详细的介绍了城市供水的内容。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维护,以及违反条例所应受的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说明。此条例于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4.涉及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饮水安全法律法规汇编》
内容简介:我国政府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在联合国千年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在2015年前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饮水安全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跟水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没完,实在太多,太多了要是你不采纳我的答案我就亏死了,暂且先说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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