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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6:18
本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金融租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

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

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 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 外汇借款; (十) 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 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

2.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

参照民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03-01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05-27 实施

法规及部门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31 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10-01 实施

3.一般企业,偶尔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牌照吗

目前的法规(例如商务部2013年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都是在说如何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曾经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该规定已经被2014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废止,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出租人资质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因此个人认为,一般企业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当然,如果涉及金融行业,应当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和监督。对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的企业,如果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属于有效合同。

4.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

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

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

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 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

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1。回租。

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在回祖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2。转租。

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

3。杠杆租赁。

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 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5.法律如何规定融资租赁中的经营性租赁

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在购买了该租赁资产并中长期出租于该承租人使用时,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残值的方式,使其从承租人处收回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这时,出租人要通过对租赁物残值的处理,才有可能收回其全部租赁投资。

在简单的融资租赁形式中,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垫付租金,可以以租金的形式全部收回。此处租金还应该包括出租人所付出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及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回报。无论预期的折旧年限内能否收回租赁物的全部投资,承租人都要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时,租人实际上承担了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投资风险。而在经营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并不能完全保证其收回租赁成本和获得利润,而要通过回收并处理租赁物残值的方式,才能保让获得全额补偿。

在简单的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已经通过租金方式收回了其所垫付的全部租金并实现了租金回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理应归承租人所有。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届满时,应由承租人无偿地或以象征性价格收回租赁物。而在经营性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从承租人处取得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并未完全实现租金回报。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也可以选择以公平的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或留购,以保证出租人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

6.融资租赁物范围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然而,也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而《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知识总结:虽然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根据国际准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限定性。

7.法律如何规定融资租赁中的经营性租赁

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在购买了该租赁资产并中长期出租于该承租人使用时,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残值的方式,使其从承租人处收回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

这时,出租人要通过对租赁物残值的处理,才有可能收回其全部租赁投资。 在简单的融资租赁形式中,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垫付租金,可以以租金的形式全部收回。

此处租金还应该包括出租人所付出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及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回报。无论预期的折旧年限内能否收回租赁物的全部投资,承租人都要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这时,租人实际上承担了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投资风险。而在经营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并不能完全保证其收回租赁成本和获得利润,而要通过回收并处理租赁物残值的方式,才能保让获得全额补偿。

在简单的融资租赁中,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已经通过租金方式收回了其所垫付的全部租金并实现了租金回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理应归承租人所有。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限届满时,应由承租人无偿地或以象征性价格收回租赁物。而在经营性融资租赁中,由于出租人从承租人处取得的租金小于其租赁投资额,并未完全实现租金回报。

因此,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也可以选择以公平的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或留购,以保证出租人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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