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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有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8:42
本文关于房屋转让合同有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2.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0)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如何规定

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的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既不得约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又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扩展资料: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房二卖”如何判?济南公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4.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中如何规定合同转让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合同转让的问题。

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其实很多,尤其是《合同法》,这里为您简单的举几个:一、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变更的条件规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规定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关于房屋转让的法律问题

首先得确认你所说的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还是单位所建设的集资房性质的房屋!!

如果是前者,那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权力是要受限制的!!主要表现在:经济适用房必须一定年数以后才能出售(一般为5年,地方不同规定有所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方出售后其土地的收益溢价部分归国家所有(即土地增值升值部分归国家所有)!等等。这样的话你家实际与该职工所达成的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或部分条款无效,因为该协议的某些约定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嫌疑。而另外如上所说,经济适用房出售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方出售后其土地的收益溢价部分归国家所有(即土地增值升值部分归国家所有),你有可能不具有购买该房产的主体资格而买不成即届时过户不了,亦或者说即使能买将来也肯定是要间接支付土地的增值收益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所签订协议一定不能抵触法律或相关规定,变现约定相关事宜(如好处费,合同里不能有这种字眼),以避免所订条款无效,这样有效的协议才能对对方产生约束和构成义务。你可以参照如下约定(假如该职工购买该房一共支付房款30万,你支付好处费3万,实际你共支付33万):1.你向该职工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用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借贷关系为:你方借款给职工方);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百分之一,利息到期一次结清。2.双方约定,该房产5年后除政府优先回购外,本人是唯一的优先购买权人。3.由于政府优先回购致使你方无法购买该房产时,职工方除按期归还本金及支付你方相应利息外,还必须支付给你方3万元的补偿金(次为变现约定返还好处费,支付好处费的事宜不宜出现在协议中,直接支付后,由职工方出具收条即可)。4.非政府优先回购原因致使你方无法购买该房产时,职工方除按期归还本金及支付你方相应利息外,还必须支付给你方8万元的补偿金。5.如5年后本人成功购买该房产,约定成交价为30万元,职工方欠你方的上述借款自动转为房款,同时你方免去上述借款的所有利息,如过户过程中涉及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的,由你方负责缴纳。

如果是后者,签署协议有效,协议约定清楚就行!要防止他恶意违约,参照我上述的例举约定即可,对违约责任作最重约定,并且得是环环相扣才行!!

6.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扩展资料:

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哪些房子不可以转让,房屋转让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继承、遗赠等。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房屋转让合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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