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企业金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中国企业年金方案的法定内容有哪些
合同范本:XX企业年金计划 (登记号)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发展的原则。本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XX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XX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XX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3.1的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职工。 1.6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
在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本计划名称为“XX企业年金计划”。 2.2 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3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本计划已在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XX。
2.5本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3.1.1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试用期满; 3.1.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承诺在未达到6.1节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则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3.6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符合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3.6.2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3.6.3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4.3.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4.3.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7与个人账户。
2.企业年金的三个划分标准分别是什么
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 )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 )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 )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缴费和职工缴费的规模。这种规模可以是工资的某个固定比例、某个固定金额,还可以是逐步变化的比例或金额。其中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通过信托化运作模式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账户管理,积累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也由受托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负责托管,具备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投资来获得保值增值。
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以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企业年金这种个人账户管理、信托化经营的专为养老积累资金的制度安排构成了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一起共同形成了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年金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为参与企业年金的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份新的养老支持。一般来说,要保证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能维持在退休前的状态,各种退休金的替代率需要保持在70%至80%之间的水平,考虑到转轨时期职工的名义工资与实际收入的巨大差别,现有依据名义工资建立起来的基本养老远无法满足职工未来的养老需求,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弥补这部分养老金缺口。
其次,相对于养老体系中的第一支柱来说,企业年金除了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筹资方式,还提供了一种促进社会效率的工具。与社会基本养老的强制性、统一性相比、建立企业年金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企业和职工完全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状况以及职工的需求建立符合自己需要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企业缴费可以设计的更多些,在职期间服务时间越长,对企业的贡献越大,所获得的保障水平也可以设计得更高些。这种不同企业,因人而宜的灵活、自主设计方式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对管理层的激励,提高社会效率。
最后,相对于完全个人自愿的第三支柱来说,企业年金又为参与的职工提供了一种更为快速、有效的养老资金积累方式。一般情况下,参与企业年金的成员只有在退休以后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这种领取的限制相对于个人自愿储蓄及保险安排的第三支柱来说为更能保证养老资金累积的连续性。此外,企业年金基金在缴费、投资运作、收益分配过程中一般会享有各种税收优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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