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2.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性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3.求,一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业 法律法规方向的论文
自1984年国务院作出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决定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
20年来,广大工程质监人员为消除质量隐患,提高工程质量,作出了艰辛的努力,赢得了“工程质量卫士”的光荣称号。20年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历了起步、发展、壮大、傍徨……在总结20年历史之际,很有必要展望未来,探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方向。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改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行,即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并不是法定的,而是受委托的。
实际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地位长期不稳,是全国几万质监人的心病。质监机构从1984年受政府委托,到2000年受政府部门委托,20年来,工程质监机构一直履行工程质量方面行政监管职能,但一直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身份,在改革的大潮中,承受着一次又一次冲击。
1989年以后,随着国家建设监理制度的逐步推开,监督与监理的关系被严重误解,以致用监理代替监督的呼声一度很高,监督机构的发展遭受严重挫折。1998年,《建筑法》实施,质量监督制度没有在该法中出现,一时间,还要不要质量监督机构的疑问声在全国再次响起,一个又一个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探索着改革。
二、现阶段需要加强工程质监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没有质监工作,就不需要质监机构。因而,我们在探讨质监机构改革方向之前,先要分析一下现阶段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需求。
(一)在建与在用工程需要质量监督。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规模持续高涨,新建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十分繁重。这一时期,在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也将日益重要。
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的工程,其安全使用寿命陆续到期;一些八十年代甚至九十年代建设的低质量工程,其使用安全问题也可能会暴露出来。(二)机构改革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前些年的机构改革,撤消了一些专业部门,导致石化、冶金、电力、煤炭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面临危机。随着这些行业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的多元化,这些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问题如不解决,将会导致难以估量的后果。
(三)监管漏洞,需要填补。近10年来,各地大兴开发区,搞封闭管理,不少开发区内工程处于政府的质量监管之外;前些年长期体制不顺(至今也未完全理顺),不少装修工程未受质量监督;由于监管法规滞后、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力量不足,很多住宅小区配套工程、专业市政工程、私人自建工程、农村建筑工程未受到政府质量监管。
(四)制度缺失,留下风险。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所有制多元化、流动性和变动性增强,质量责任主体的易变性与工程质量责任的长期性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
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质量责任者可能早已不存在,质量责任将难以追究,处理费用将难以落实,这将可能造成社会动荡。 (五)法规滞后,问题多多。
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作为不动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有产权的转换和功能的转换,如开发商将房子卖给购房户、办公楼转让、大会堂改成洗浴中心等,由此可能带来的一系列质量责任、质量争议、质量鉴定、质量赔偿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越来越重要,但质量监督检测、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之间的关系如何?检测单位如何设立,何人能够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争议如何解决?这些仍是法律空白。
由于没有建立工程质量的定期监测制度,不少工程处于带病工作状态,如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建设的幕墙工程不少都有安全隐患。以上大量问题的存在,说明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方向现阶段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这些质监工作是由政府自己做,还是委托给质监机构做,或者分解后将大量的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做呢?的确,随着相关法规的健全、市场机制的完善、市场主体的成熟,全社会质量意识的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都会逐步提高。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发展差异,也存在较大的消费水平、管理环境、管理水平的差异。
虽然,我们可以将大量的工作分解给中介机构去做,可以建立质量保险机制、发展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培育质量中介服务机构等,但总体来说,2020年以前,我国社会市场的诚信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市场对工程质量的调节机制还不能满足要求,政府必须对工程质量加强行政管理。笔者认为:即使市场机制已经很完善,以下五类工程。
4.如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在我国现阶段,自从我国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以来,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断的颁布和发展,比如说《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在各个省、市甚至县中都出台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推动了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企业、监理部门、政府的监督部门以及用户的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建设企业主要负责工程的建设,同时建设企业还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由建设该工程的建筑企业负责。
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一些微观的质量进行管理,同时还协调整个工程的进度,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监督对整个建筑工程主要的一些质量行为进行监 督,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结构部位,从而在整体上维护公共的利益。
最后建筑工程的质量还要受到用户的评价与监督,一项建筑工程的质量应该严格的符合用户的实际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相关的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无法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
在一些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建筑工程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就进行开工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本身的资格或者技术能力根本不足以承担该建筑工程的建设;一些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纸的设计以及绘制时也缺乏相应的审核,从而导致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中存在问题而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现象。在对建筑工程的方案进行设计时,有的设计单位为了尽量的降低建筑工程的成本以及加快建筑工程的进度,所以就会忽略建筑工程中的一些细节,而就是因为这些细节的存在,最终导致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还不是特别成熟、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足导致的。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全面就会造成建筑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法规以及相应制度的保障,从而出现行为 不规范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建以及设计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遵循相关的规范条例,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承建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走后门”的现象。第二,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是将该工程进行层层的转包,从而从中获取利润。
第三,建设单位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总是特意的压低价格,同时还将一项建筑工程分给多个企业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 (三)片面追求工程的进度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 对于一项建筑工程来说,如果要进一步的提高其施工质量,那么就必须合理的安排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保证其施工速度以及施工进度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单纯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一味的追求施工进度而忽略了施工质量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相关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应付检查或者追去所谓的工程倒计时等,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时,总是一味的加快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却忽略了自身建设单位中施工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设备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技术水平以及设备的性能无法解决快速施工带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最终也就导致了建设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三、如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对于建筑工程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所以我国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的成熟经验,从中汲取一些科学合理的措施进一步的加强我国工程质量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对建筑过程中监理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风险管理以及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强制性的担保等。
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上一些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多引进。
5.请问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256条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
具体来说,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
同事,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
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从整个第八章条款的54条到77条,就是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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