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网上舆论信息如何采取正确舆论导向措施,舆论导向的关键是什么?,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正确舆论导向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应当考虑立体化的传播策略,让多种媒体之间互相协调密切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加以概括和集中报道,影响就会迅速放大,产生的效果更为强大。
第二,社会各领域的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因具备一般网民不具备的知识背景、专业素质及权威的形象,一旦在网络上发言,极有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核心。他们发出的正确声音能将跑偏的舆论引入正常轨道,使人们及时认识现实事件的真相和本质,树立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视角。
第三,通过采用蚁坊网络舆情监测管理系统对网络事件进行深度挖掘和剖析,达到理性、正面的舆论引导,对网络舆论的塑造常常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舆论导向的关键在于把握好舆论声势走向,掌握好舆论议论核心点,及时进行引导和回复。
如何看待“媒体审判”现象
但是媒体在其影响力迅速扩大的同时,其角色功能也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异化,特别是其在行使舆论监督这一功能时,出现了错位和越位,对于政府行政、司法公正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违反了社会主体各司其职的精神。媒体审判,也有学者称其为舆论绑架的现象开始频频出现。 就我国新闻界目前的情形来看,笔者认为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媒体审判现象:
一种是司法案件中的媒体审判。翻阅一下这几年来我国媒体关于一些重大司法案件的报道,如2001年被报道得绘声绘色的全国第一大女巨贪蒋艳萍案、2003年审判结果一改再改的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案、2004年在网络上被热炒的哈尔滨宝马案、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案以及众说纷纭的尹东桂案等等,在这一系列大案要案的报道中,多多少少可以看见媒体审判的影子。
另一种则是媒体的道德审判。道德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显得更为隐蔽,却更值得我们警惕。在该类报道中,媒体以社会正义、人文关怀等旗号义正辞严地将新闻人物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甚至是道德的陷阱之中。例如2006年初,沈阳某报报道了农民刘福成因女儿患先天性心脏病无钱医治,给6位中国富豪写信求助的事情。该报围绕此事发表了多篇追踪报道,不仅公布了6位富豪的名字,而且反复打电话询问富豪的打算和反应。对于有捐款意向的富豪,媒体则热情报道,而还没有捐款的富豪则在报道中再次被点名。
避免媒体审判现象,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大众传媒首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承担的使命,肩负的责任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作为媒体进行监督,既不是给司法机关当对立面,也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更不能以同情弱者和社会救助等名义将一些义务和责任强加到某些个体身上。
报道方式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机会。
其次,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长期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因此,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采取冷静的摆事实、 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的目的。
二、公权的行使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按照通行的权利类别进行划分的话,舆论监督主要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作为公民政治权利之表现的表达自由权,可称之为公权;另一类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生活方面的权利,可归类为私权。舆论监督中这两类权利的关系,在舆论监督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提出,并且不断地发生着冲突和碰撞。
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呢?有人提出新闻舆论监督权保护应是在公权行使与私权保护之间保持合理张力的互致力函数。所谓‘合理的张力',是指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形成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可混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在此距离内,传媒可以行使对任何人、事的话语权利,但须出以公心,并且以不损害公私权为限。传媒不可以将确保公权的行使建立在牺牲私权的基础上,同样,公民也不可以维护私权为由,阻扰、攻击代表社会意识的正当性公权诉求。
三、加强媒体自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媒体都想在权威性方面胜出一筹,从而提高发行量,争取经济利益,或通过策划新闻,吸引受众眼球,产生轰动效应,从而忘记了自身的职责。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媒体还应该加强自身的建设与规范。
四、社会主体各司其职。除了新闻媒体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外,还需要其他的社会主体各司其职,才能保障新闻传播系统和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新闻媒体之所以会出现越位现象,很大程度上和司法、政府的缺位有关系。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存在着司法腐败、审判不公等现象,所以公众希望媒体遏制司法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新闻媒体就成为了救济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救济手段。而在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中,同样也存在着当地正规的保障部门或者救济部门的缺位,才会出现有困难,找媒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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