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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4:06
本文关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

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

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2.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3.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4.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扩展资料:

产生原因:

第三方支付采用支付结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类,结算方式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现金结算、票据结算(如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汇转结算(如电汇、网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证结算、保函结算、第三方支付结算。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现货标的的面对面交易,同步交换容易实现;但许多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换往往难以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支付

5.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上有什么法规政策

一是监管的加码始终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第三方支付的爆发式增长,行业无论从体量上还是业务上,都正在从银行的一个辅助、补充,走向与银行可以对话的阶段,部分业务甚至出现了“银行化”的趋势。

二是监管央行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于“小额、便民、银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就第三方支付的规模和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第三方支付已经不仅仅是小额便民,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2014年的监管文件虽然很多,整体上还是没有改变以往监管的大方向,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业务的合规,均是从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去做一些监管。

四是监管部门正在参照银行的标准来对支付企业进行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已经从原来的草稿进入细则阶段。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

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原则性要求,制定详细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

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可见,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

6.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独立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银行的主体资格。

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一旦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

据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五十家,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 (二)资金吸取与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

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似乎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 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

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

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 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2008年在网上广为流传的《看牛人用信用卡成功套现25000元》一文引起了社会各界不小的轰动。 文章指出,只要通过一张信用卡、一个支付宝账号和互相串通的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信用卡里的钱成功套现。

从网民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这种信用卡套现的方法也并不缺乏成功的实例。 利用支付宝实行信用卡套现,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

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用卡恶意透支规定为违法行为,但这里的“恶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而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可见,就此信用卡套现的方法而言,大多数支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与“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的还钱,还提高了个人“信誉”。

因此对于支付宝套现的人士来说,他们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而只是违反道德与网上交易习惯而已。

7.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法规有哪些

人民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改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征求意见函》。

8.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

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它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

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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