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成都停车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 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 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 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具体按以下执行: (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
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 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
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十六条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一环路内和一环路外两个区域。
各区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收费手续: (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四); (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 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
2.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
3.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
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
4.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原发布者:管理资源吧
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停车场管理制度1.停车场24小时设车场管理员进行管理;2.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必须凭物业管理单位签发的有效停车证和电脑磁卡出入,规范停车;3.外来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必须按规定领取计时卡进行读卡交费,出入本停车场,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4.车况不良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6.车辆进入停车场后,按车场内的指引箭头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时速5公里/小时;7.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加油、修车、洗车;8.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9.车辆应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10.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驾驶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11.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车场管理员将采取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驾驶员负责;12.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物品,严禁乱扔废弃物,自觉维护车场卫生。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1.车场入口值班人员须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铁杆、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况不良、漏油等车辆入场,以免发生危险或造成车道堵塞;2.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确保车辆正常出入;3.停车场出入口发生车辆阻塞时,出入口当值人员负责疏通车辆,保持车道畅通;4.如停车场出入口读卡机发生故障,车管员采取人工计时收费,并立即通知领班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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