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统计法律法规历史,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何时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哪个朝代 》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哪个朝代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始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 年民国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早在春秋时,齐国明相管仲就提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其中的“数”就是指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统计数字。
可见当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古代的统计意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
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经于水,险也”。此处之“数”,即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方面的统计数字。
可见,早在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
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
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
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
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历代王朝虽有关于统计的登录和报告、统计工作的机构建制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规定,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
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统计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公布了《户口普查法》。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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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
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中华民国统计法》。
2、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全文共七章五十条。
3.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哪个朝代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始于周朝。
早在春秋时,齐国明相管仲就提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其中的“数”就是指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统计数字。可见当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古代的统计意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经于水,险也”。此处之“数”,即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方面的统计数字。可见,早在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历代王朝虽有关于统计的登录和报告、统计工作的机构建制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规定,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统计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公布了《户口普查法》。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
4.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始建于哪个朝代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始于周朝。
早在春秋时,齐国明相管仲就提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其中的“数”就是指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统计数字。可见当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古代的统计意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而经于水,险也”。
此处之“数”,即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方面的统计数字。可见,早在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
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
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
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历代王朝虽有关于统计的登录和报告、统计工作的机构建制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规定,但与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从世界范围看,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统计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还先后颁布了一些统计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户口普查条例》,1947年公布了《户口普查法》。
但是,并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制度,也没有形成完备、系统的统计法律制度。
5.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6.最早的统计法律
B 我国古代统计法是随着对人口、土地、赋税的统计而发展起来的。
春秋时齐国名相管仲有言:"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此处之"数",即一定范围之内的人口、土地、财富等的统计数字。
可见,早在春秋时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意义,而古代的统计法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从当时官吏的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算工作的。
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报告称为"人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种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括在"上计"这种报告制度之中。
汉代规定,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分。北周《刑书制要》规定:"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
隋朝《户律》规定:"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规定: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7.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
其实都是有关统计的法,不过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3.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 如果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认为适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8.什么是统计法
答: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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