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网购法律法规的发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关于一个购物网站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
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2.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现状下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物流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向现代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其发展过程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物流企业“小、少、弱、散”
由传统的国有运输企业发展起来的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物流企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它们受传统经营意识和管理体制的影响,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规模经营、规模效率难以实现,设施利用率低。而新兴物流企业的规模小、资金少,在规划以及经营管理上都缺少经验。据有关资料显示,近8年来,全国新建的物流园地约70%是闲置的。
我国物流企业真正实力超群、具有竞争力的很少。绝大多数物流企业具有“小、少、弱、散”的特点。即: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少、高素质人才少,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结构单一,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等。
物流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障碍
物流业的发展涉及到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设备、产业政策、投资融资、税收与运输标准等各方面,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但各职能部门对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并缺乏统一协调的战略思想。目前,商务部、交通部在资格认证方面各有多项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物流企业是一种多头管理体制。
地方保护主义也较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物流企业利益,在交通运输、税收、工商等方面设置障碍,限制非本地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也阻碍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物流法律环境不健全
现有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性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使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少有效的法律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物流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仅仅以部分行业标准和《物流术语》还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缺乏对物流企业的正确认识和合理界定,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目录中至今没有物流企业的一席之地。物流企业受到的各种限制,以及专业物流组织及企业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承认等,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物流人才稀缺
物流人才短缺的问题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在上海,个别物流企业甚至打出年薪高达30万元来招聘高级物流人才。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物流人才中,物流规划人员、物流管理人员、物流研究人员、物流师资全面紧缺。到2010年,大专以上物流人才需求达30~40万人。目前最为抢手的物流人才是掌握现代经济贸易、运输与物流理论和技能、英语、国际贸易运输及物流管理经营型。目前最紧缺的物流人才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宏观管理人才。如政府机构里制订政策、规划的人才,包括相应的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的人才,其中物流专业师资最为奇缺。
第二类是各类企业的物流管理人才。除了物流企业需要这类人才,许多非物流企业也需要这类人才从事物流工作。这是物流人才中需求最大的一块。
第三是物流企业的管理人才。这是物流企业的实际操作者,包括仓储企业、运输企业等管理人才。
3.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
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
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
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
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
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
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
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
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
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
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
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
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
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
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
4.国内网上支付的现状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大家知道,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金融服务的发展创新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业务处理速度,方便客户,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变了银行支付处理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业务服务。
电子商务实际上通过企业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完成相互的活动,信息流应该是核心,物流是保障,资金流是实现手段。网上支付应该有效地解决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问题,所以对于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大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给电子商务带来了繁荣。
国内网上支付发展时间虽然并不长,但是我们都感觉到发展速度非常快。根据互联网研究系列报告,报告有些数字显示,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2004年达到4000亿,2005年预计将增长到6200亿人民币,另外中国的网民网上支付额2003年是2.3亿,2004年达到6.8亿,预计2005年将达到15.7亿,网上支付显示强大的增长势头。
目前在我国,网上支付也发展非常迅速,市场需求也非常旺盛,应用创新空间非常广阔,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行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网上支付的基础环境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改善。
网上支付的安全,社会性、体系状况以及网上支付相关的法规等等,都是现在制约网上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想下面就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具体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处理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电子商务在国内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一个重大的瓶颈,就是网上支付安全问题,这个瓶颈严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据调查有相当数量的客户希望通过网上方便购物,但是在权衡网上购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终选择了放弃。
而且大量事实表明,网上支付恩交易额相对在额度较小的领域,客户的发展非常快,比如在B2C小额支付缴费等方面,在这个领域推广起来比较容易一些。这说明人们对网上支付还是非常安心的,但是同时也存在不放心的心理。
分析原因,我认为一是网支付虚拟性的交易特点容易使客户对安全性产生怀疑,二是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思维定势阻碍新的网上支付方式的发展。因此发展网上支付首先应该把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没有安全的保证,应该说一切都无从谈起。
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机构和广大商户共同努力,同时需要客户的配合,从技术上、支付工具上,从风险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层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时,也需要社会舆论正政府引导,努力消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网上银行健康快速发展。
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还是比较迅速,表现出局大的发展潜力,在保障网上安全性方面我们力求做到以下几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安全和速度上有时候牺牲一定的速度保证安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的网上购物的环境。 2、加大支付技术上的攻关力度进一步提高网上支付安全保障,将风险环节前移,在产品开发初期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绝对不投入使用,不投入市场。
3、积极配合纸质媒体做好宣传,培养网上支付良好的环境,修整人们对网上支付不确定和正确的看法,通过宣传安全进行网上购物支持,逐渐将风险关口前移,掌握风险控制的主动权。 第二,尽快建立社会的诚信体系,支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网上交易、支付双方不见面,交易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电子商务活动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买卖双方,取悦于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诚信程度。
我国信用体制不够健全,市场欢迎恩也不是很完善,应该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寅吃我们应该呼吁各界共同努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的诚信体系,以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加大对不诚信者的处罚力度,对不诚信的人和企业和典型案例实事求是的曝光,增加不诚信机会成本,唤起人们对社会信誉的监督,营造网上支付良好环境。
电子商务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各界的努力,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我想我们在未来一定能够营造出非常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健康发展。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应该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目前站在银行的角度,解决网上支付诚信问题,主要的办法,一是要严把关口,从根本上解决卖加和货源本身诚信问题,二是对开户的商户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以后,立即采取处理的办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欺诈和卷款行为的出现。同时还可以跟商户签订保证金的协议,以控制商户欺诈行为。
第三,研究规范网上支付市场规则,解决好网上支付法律滞后和业务监管薄弱的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规范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法规正确指引和业务监管,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支付领域出现一些新的交易形式,针对网上支付业务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业务监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如在我国目前信用机构不是很健全的情况。
5.请问我国有关于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吗
1.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消费异军突起。从而出现大量的网络欺骗,相应的维权举动和措施也就出现了。
2. 责任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账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3. 诉讼管辖
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4. 网络欺诈
网络具有虚拟的一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回避法院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许多不法商家惟利是图,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打着“打折”、“跳楼价”等幌子,以款到付货、预付定金、支付邮资等为借口,以超乎人们想象的低价为诱饵,来误导、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中国对网络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没有详实规定,什么情形下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刑法调整,未作明确界定。
5. 自我保护
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由于汇款单只注明了寄款事项,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卖方应负的责任。加上许多网上交易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监管部门受理与查处造成困难。
6. 比如易趣、当当、淘宝等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
7. 广东省网商协会首次展示了“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标识,吸引了40余家广东网商企业参与申报。消费者在网购时可以查看网商是否有“网购维权标准示范 网站”标识。广东省网商协会及广东省消委会将负责监督示范网商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将对不符合标准的网商予以收回标识的惩罚,在网商依据标准重建内 部投诉处理流程、制度前,将不再授予“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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