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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法律法规装修期

时间:2021-05-03 21:18
本文关于租赁法律法规装修期,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租房要求给予一定时间为免租金装修期

没有对免租金装修期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

注意事项:

免租金装修期:

免租装修期经常会出现在商铺租赁合同中,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而双方协定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装修期间的租金,但免租装修”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免租装修期起止时间,免除支付的具体费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还需按合同约定承担。

扩展资料: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期,则属于违背了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免租金装修期的特点:

1.视场地大小,会有一定的期限的装修时间,这段时间内是不计算租金的;

2.在租的时候,提出装修期免租金一月或者两个月的视场地大小,至于装修期的长短,就看与房东怎么协商的;

3.通常装修期都是免租的,即从装修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才是租客正式交租的起算日。

参考资料:商铺租赁合同-百度百科

2.租赁房屋装修租赁到期怎么算

首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看原来的合同里有没有约定,按照约定协商解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属于民法中添附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按性质划分,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附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善意添附,即经出租人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未表示反对,且该添附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二是恶意添附,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用途的添附。 推荐阅读: 房屋租赁知识介绍 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对于两种类型的添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恶意添附,承租人因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违约合同约定的用途,擅自在出租人的财产上作了添附,改变了出租人财产的形态,破坏了财产的完整性,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了对出租人财产权的侵权的侵权。出租人据此可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

善意添附的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和有效时,分别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善意添附,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当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时,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期限届满时又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作者:邓鸿鲲 )

租赁法律法规装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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