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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水法律法规学习考试

时间:2021-05-04 06:18
本文关于2018水法律法规学习考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碧海晴空smile 2018年环保法律法规综合试题及答案单位:姓名:得分:一、选择题1.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B.农业用水的需要C.工业用水的需要D.航运用水的需要2.我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 )A.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B.用材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C.经济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D.薪炭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 )A.国务院B.国家环保总局C.国土资源部D.地方人民政府4.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源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B.实验区C.核心区D.外围保护地带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7.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是9.17。

2.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学习方法有哪些

第一阶段主要是7月份之前:这个阶段需要跟着老师的课,最重要的是强化阶段。因为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更加有体系地掌握知识点,而且老师还有一些记忆技巧帮助自己记忆。跟着老师的课过一遍,我觉得可以先不着急做题,因为没有一个强化知识储备,做题也做不怎么对,反而把答案都记住了影响之后的复习。这个阶段最重要的就是整理,每听完一节可以在纸上或者心里梳理一下结构图,形成对每一个部门法的知识体系。

第二阶段主要是七八月份,这是司考复习的黄金时期。我觉得可以按照背知识点和做真题模拟题这样的顺序来两轮到三轮,每个科目4—5天左右时间,结合第一轮听课和做题,对自己的笔记或者讲义进行不断地补充,形成一个可以后期背诵的讲义。

第三阶段9月份考前最后20天,我觉得这个阶段要大约一天一门的时间复习两轮,加上每科几十道模拟题练练手,可以用老师们的最后押题,我当时用的就是希律法考老师的押题。因为这一段时间如果再四五天看一门很可能看过的有都忘了,必须提高效率。另外,可以将那些一直记不住的知识点专门记在一起,晚上睡觉前等反复看。

3.2018年法考主观题机考和笔试的试卷有区别吗

有的。

变化一:开卷考

今年主观题考试的考场将会配发法律法规,实行“开卷考”。之所以允许考生参阅国家法律法规,是因为今年的考题一定是不同于以往的题,今年考题一定是活题,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性质的题。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使考题更能体现出对实践能力、对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

变化二:试机考

除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黄山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其余考区均采取笔试方式。法考元年,首次实行主观题机考试点,对于考生来说也是一种挑战。

变化三:考试侧重方向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要从过去的司法考试以知识考查为主向以能力考查为主转变,在考查考生应知应会的宪法法律知识基础上,重点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扩展资料:

不变一:题型

之前的司法考试主观题也是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和法律文书题等。虽然今年主客分离,主观题单独作为一次考试,但考试题型没有变化,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件好事,考生们可用历年真题作为练习和备考。

特别注意的是今年加强法律职业能力和实践性能力的考查,法律文书可考性还是非常大的。

不变二:考试科目

2018法考主观题的考察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与往年司法考试考察科目不变。但今年主观题分值有所增加,由原来的150分变为180分,增加了30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职业在资格考试网-2018国家法考主观题考试机考

4.自来水法律法规

自来水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自来水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时,应填具申请书,载明水源概况、保护区范围及划定之理由,并检附标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图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万分之一) 。 自来水事业应在前项划定公布之水质水量保护区范围设置告示牌。

第 3 条 为审议水质水量保护区之划定,各级主管机关得邀集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成水质、水量调查及纪录之项目及频率。

第 5 条 自来水用户依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装设用户用水设备,其设计图说应经自来水事业审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来水用户用水设备标准检验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私有土地内埋设水管或其他设备,必要时得请求当地警察或相关机关协助。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于开始施工七日前以书面为之,叙明水管或其他设备经过处所、预定兴工与竣工期限、主办单位及通讯地址。但因紧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头通知之。

第 7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营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水区域。 二、供水期间。

三、供水条件。 四、用户用水类别及其定义。

五、用户用水设备之装设及维护。 六、用户用水事项之申请程序。

七、水费与其他费用之计算方法及收费方式。 八、窃水与违章用水之检查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营业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于实施前十日张贴于营业处所,并公开于资讯网路或刊登新闻纸。

修正时,亦同。 第 8 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扩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克服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9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将有关停水情形刊登新闻纸,并以电子媒体或资讯网路公告。

第 10 条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时消防用水。 二、消防机关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机关列管检查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筹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时消防演习、试车及检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环境清洁用水:包括公厕、洗街、洒水、防疫及其他有关公共环境清洁所使用者。 二、公园绿地用水:包括绿地、行道树、水池及其他有关公园绿地所使用者。

第 11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置目的。 二、水权取得。

三、供水范围。 四、工程内容。

五、设计图。 六、主要器材规格。

第 12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经核准登记后,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开工时,应通知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派员勘查。 第 13 条 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工程完成后,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查验;经查验不合格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条 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查验合格之自用自来水设备,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应于查验合格后十日内,发给自用自来水设备登记证。 第 15 条 本法第七十五条所称主要事项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设置地点。 三、供水范围。

四、出水量及水质。 五、水权取得。

六、必要设备。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16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自来水事业之水质、水量或器材之检查,得委讬其他机关或民间团体办理。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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