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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烟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06:36
本文关于关于控烟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禁烟法律有哪些

不知道你要的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国内的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禁烟法令,据说有一半以上的城市或者县制定了本地的地方性禁烟法令,但执行效果都不好,这些法令的标题基本上都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条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属于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而非人大通过的法律。

国外的则多了,据说有超过100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的禁烟法律,名称也五花八门,有叫“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还有叫“烟草控制法”的,如美国总统签署的“家庭吸烟预防和烟草控制法”,还有的干脆就没有单独立法,而是在“公共卫生法”中单列一个单元,叫公共卫生法(禁烟),这些资料绝大多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中文版,您可以查阅世界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的资料,也可以查阅美国无烟青少年组织的资料库全球性的控烟公约名叫《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国际公共卫生领域的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目前有171个缔约方,是全世界最受欢迎的国际公约之一,但其实施效果还相当有限,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决定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作为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

2.禁烟的法律法规

禁烟令是北京对北京地区吸烟人群的一项相关禁令,又称《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在北京施行。届时该市餐厅、网吧以及体育馆等10类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按照规定,各大、中型餐厅应提倡全面禁烟,分区管理中,75%面积为无烟区,25%面积以内设密闭隔离的吸烟区,而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厅,在餐厅内要采取控烟措施。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烟令有哪些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1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中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

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据悉,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焕已经勾勒出未来五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有人吸烟、闻不到烟味;所有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再有向青少年销售香烟或由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

限于执法成本不罚个人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处罚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但在正式规定中,这一双罚制改成了单罚制,即只处罚后者。但是,单位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以及设置相关标识的义务,将不会被处罚。

北京扩大禁烟

10类禁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在内的五项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禁烟令的政策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1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

这意味着中国要在三年内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承诺。2011年3月24日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印发,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据悉,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已经勾勒出未来五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路线图:在室内公共场所看不到有人吸烟、闻不到烟味;所有公共场所看不到和听不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不再有向青少年销售香烟或由青少年销售烟草制品的现象。 限于执法成本不罚个人《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如果市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处罚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

但在正式规定中,这一双罚制改成了单罚制,即只处罚后者。但是,单位尽到了劝阻的义务以及设置相关标识的义务,将不会被处罚。

北京扩大禁烟10类禁烟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在内的五项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4.有没有什么有关禁止吸烟的法律条文,或者规章制度

我国目前颁布的关于禁止吸烟的法律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合有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

(二)会议厅、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扩展资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5.《消防法》哪几项条款规定,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禁烟场所管理责任单位切实做到“四有一无一劝阻”四有就是一要有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要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并有相关记录;三要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四要有控烟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一无就是不得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一劝阻就是对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对于违反《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做到“四有一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做到“一劝阻”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6.公共场所对禁止吸烟有哪些规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斗。在禁烟区发现吸烟的,可以这样做:(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向区爱卫办举报和投诉。

本区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拓展资料:《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2014年10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该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二)商场、超市、书店;(三)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四)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六)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七)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7.国家对吸烟的政策

国家控烟、公共场所禁烟。

一、首先 国家控烟是国家权衡烟草税收与国民健康、烟厂生产销售等烟草所带来的利弊问题而被迫采取的政策、措施的简称,是为了国家强盛、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而采取强制禁烟的第一步。2003年11月1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从而使中国成为第77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2006年,《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1)、国家控烟是对国民健康的保障(2)、国家控烟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实后盾(3)、国家控烟为国家间交流提供重要平台从国家控烟的形式来看有以下几种形式:1、国家立法 2 、提高烟草税率 3、监测烟草使用和预防政策。

4、加大“吸烟有害健康”宣传力度。5、禁止烟草广告的宣传。

6、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制定硬性标准。二、公共场所禁烟:公共场所禁烟概念以及其范围: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立法和执法监督,实现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开展全民控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被视为中国从“消极控烟国”走向“积极控烟国”的一个标志性转折点。通过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能提高全民控烟意识,逐步降低人群的吸烟率。

对于不愿意戒烟或一时难以戒烟的人,也能增强自我约束力,尊重不吸烟者的权利,使非吸烟者不受"二手烟"的危害,做到文明吸烟。所谓“公共场所”,目前,公共场所禁烟的范围也从公共交通工具(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延伸到公共场所(影剧院、餐厅、酒吧、咖啡屋等),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工作场所,全世界多数国家在报纸、杂志、电影、电视、路牌广告等传统媒体禁止发布烟草广告,有些国家在新兴媒体的互联网上也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全世界的大型体育赛事基本取消了烟草商的赞助。

8.企业内禁止吸烟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本市现行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

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参与者崔小波教授表示,依据上述法规,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可以依法对违法吸烟人提起诉讼。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9.禁烟令的处罚

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国家卫生部妇社司司长杨青5月10日在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这一信息时称,这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提出的目标。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卫生部2009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要求今年在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

质疑全民禁烟可操作性不强梁鸿经济师禁烟法规出台后,除了在一定层面上向香烟产业链的各利益方发出挑战,也是对政府部门执法实践的一种考验。我国一些城市早已有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控烟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惩罚措施不适当、禁烟场所涵盖范围有限等诸多“软肋”,可操作性并不强,使得禁烟令成为纸上谈兵。

许多人会赞同这一政策,特别是饱受“二手烟”之害的公民们。但赞成之外,我们也忍不住要想,法规不会是“一纸空文”吧?发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执法部门如何取证?原有惩罚力度太小,加大力度是不是会激化矛盾?“公共场所”如何界定?何时能在所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我们将依靠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来实施这一禁烟令?弄到最后,禁烟令会不会和限塑令一样,只是在某些场合管用,另外一些场合涛声依旧……禁烟令实施起来,比起限塑令,似乎还要有点难度。

在大商场、候车室这类大型的公共场所,可能还要好一点。但要是到了办公室这类相对私人些的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令还能禁下去吗?同事们都挺熟悉,又缺少有效的监管……想想,这都是一个问题。

所以禁烟令要彻底实施,就不能不提前考虑这方面该怎么办。从另外一方面考虑,禁烟令的意义,也可能只是一种导向,通过这种导向,来达到一种文明生活习惯的最终养成,让人自觉地在公共场所禁烟。

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一个全民的工程。这不仅需要处理好卫生部门和烟草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全面护航,而且更需要广大民众,特别是广大吸烟民众从潜意识里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禁烟须有立法支持巩四海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主任医师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禁烟条例,但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惩罚措施不适当、禁烟场所涵盖范围有限等诸多“软肋”,可操作性并不强,使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约束。禁烟令要想真正起作用,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支持才行。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香港或国外的禁烟经验。香港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所有用餐地点在内的绝大部分公共场合的室内部分均被列为禁烟区域,对于在这些地方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烟斗的市民或游客,最高可被处以5000港币的高额罚款。

遇到客人在餐馆等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餐馆的服务人员会上前劝阻,劝阻无效的话,将会采用报警的方式解决。面对如此严格的禁烟规定,香港控烟行动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同样,新加坡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手段禁烟。在禁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将被处以1000新元(相当于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也有可能被判入狱6个月,甚至两者并罚。

面对如此严厉的处罚,烟民们不禁要考虑手中的烟要不要点燃,在哪里点燃才不会受罚。良好的控烟效果使得新加坡被誉为“无烟城”。

如今,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共识。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严厉的规章,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像车站、餐厅、机场、酒店等场所都严格划分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有的国家甚至完全禁烟。所以我认为:全民禁烟,不能只靠下文件,得有措施,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

唯有此,禁烟才能落到实处。网友反馈全民禁烟实施难度大连日来,关于禁烟令的话题成为网络热点。

记者调查发现,多数网友认为不能做到完全禁烟,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监管难度大。对于如何才能让政策不流于形式,超过半数的网友认为增加罚款数额不失为可行之计。

网友评价的最难实施禁烟场所排名依次是:饭店、餐馆、办公室、火车站、学校、商场、机场等地。网友思静:我国有3.5亿烟民,很多人积习难改,禁烟不可能一步到位。

除了法律手段外,禁烟最终有赖于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因此,在工作场所设立吸烟区,可能更符合实际,也更人性化。

网友正义:可以先在中等以上城市公共场所进行控烟,也不要以罚代治,先通过改变人的观念和意识,再逐步扩大范围进行控制,不可也不能一蹴而就。网友海波YY:呵呵……文章我不看了,不过只看标题,我想说现阶段根本没可能实现,最主要是内地执法能力根本跟不上,法律意识也不高,我们还是先加强一下自己的法制建设吧!网友墨脱:这些问题不是一项或者几项法规条文所能解决的,需要执法部门在社会生活层面给出答案。

禁烟刚刚开始,离2011年我国承诺在所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路途尚远,除了决心,政府在法规出台之后如何保证其顺利有。

10.什么叫控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02月23日 10:10:11 星期二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站 (2009 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 一 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 三 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 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 六 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 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烟包厢。

第 七 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 八 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 烟斗。

第 九 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 十 条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 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 十 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 十 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 十 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务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 十 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 十 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 十 六。

关于控烟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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