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涉及村务工作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村民委员会管理法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实施; 3、提出和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支持和组织椟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巩固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何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6、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7、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纳税、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8、组织村民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宗族活动及械斗,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公安等有关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9、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扫除青壮年文盲,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防止发生贩毒吸毒、私种毒品原植物、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10、办理本村的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1、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的法定权力,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一部分外,很大一部分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中。③据不完全统计,从历史到现在,共有三十余部法律、二百余中央法规、规章涉及到了村民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仅山东省地方,共有一百余件法规、规章也涉及到了村民委员会。强调的是,此处所说得权力,是相对于村民委员会所管理、服务的本村村民而言。
在赋予权力、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中,很大一部分是以村委会的义务形式出现的。既然是法定义务,村委会就有履行的职责,而履行义务所面对的对象最终是村民。
所以,村委会在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时,相对于村民,它便是权利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根据献血要求和血站的安排统一组织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献血要求和血站的安排组织献血。”
上述分别是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三个法律层次的法律文件赋予村民委员会义务的例子。在村民委员会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而对本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组织村民献血时,必然要做出一定的行为,那么相对于村民来讲,村委会有权利要求村民履行行为,便自然成为一个权力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法律对村委会成员的最基本的要求。
为此,《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提倡将那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工作能力较强,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根据四川省《选举规程》第四章:“提名确定候选人,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大及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1、被依法立案侦察暂未定论的; 2、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劳动解除不满3年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非法生育未满五年或处理未完结的; 4、近年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受到处理的; 5、近年来参与打架斗殴或聚众赌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6、因作风生活问题,造成家庭、社会影响较坏的; 7、参与邪教组织或带头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8、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的。
2.关于村官的法律法规
关于村官选举方面,您可以参照一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 ***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 *** 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
3.我国现行法律对村务公幵的内容、时间和真实性有何规定
凡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
根据法律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有: (1)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如村办学校街道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统计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
(2)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为了保证村委会公正合理的分配生育指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应及时公布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
(3) 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救灾救济的领取户名单和数量,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
(4) 水电费的收缴情况。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电费的支出已成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一项重要开支。
(5) 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如办学校和企业招收录用人员的情况,本村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调解情况等。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人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水电费和代收代缴费用等。
村务公开一定要做到及时,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间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就公布一次进展情况。
为了保障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涉及到财物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村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或不报。
村民对公开的事项有权查询。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我国现行法律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真实性有何规定
凡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
根据法律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有: (1)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如村办学校街道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统计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为了保证村委会公正合理的分配生育指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委会应及时公布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救灾救济的领取户名单和数量,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
(4)水电费的收缴情况。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电费的支出已成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一项重要开支。
(5)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如办学校和企业招收录用人员的情况,本村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调解情况等。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水电费和代收代缴费用等。
村务公开一定要做到及时,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间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就公布一次进展情况。
为了保障财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涉及到财物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村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或不报。
村民对公开的事项有权查询。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5.农村政策法规中规范“村务公幵”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规范“村务公幵”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1)公开的形式。
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 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2) 公开的时间。
①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③推进村 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④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3)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①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 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査、补充、完善;③将完善后的方案 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④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或有 意见的可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民委员会应在十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6.农村政策法规中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有:(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 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
(f)把财务 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3)根据农村改 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 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 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4)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 应公开。
7.普通村民可以到村委会查账吗
可以,普通公民享有知情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8.村委的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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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蒋崇胜
村级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职责,规范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议类型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2、村民委员会会议;3、村民代表会议;4、党员大会;5、村民大会。第三条 职责任务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2、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3、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发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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