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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督查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3:48
本文关于有关督查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通过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促进并规范被许可人依法履行被许可事项中的义务。

(1)书面检查 (2)实地检查 (3)属地管辖 (4)检举 (5)对特定被许可人履行特定义务的监督 (6)自检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设为首页 或者因侵犯他人法定权利,考|试/大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定并强制其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过。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加入收藏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考|试/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

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

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同责任的独立一方;就实施而言,监理行为仅仅是发包人行使其合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

而现阶段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往往都保留了对“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最后行使权。因此,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督、检查和验收”义务的一部分。

那么,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出监理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监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是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中,而是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公正、独立、知主、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综上所述:因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就不存在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等27条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引起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样的阐述多处出现。

这些都强调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关系。2、监理人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而对委托承担责任。

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1)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

2)监理单位的违约没有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时,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

在履约过程中,就工程的质量方面,凡是对承包人的工作该检。

3.《电力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有哪些

《电力法》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4.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调查权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为了进一步保证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正当行使调查权,依法行政,防止权力被滥用,损害被调 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监督 检查部门行使调查权作出进一步限定,即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 及时向社会公开。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权进行全面 规范的法律,对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决定、实施、监督、救 济等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范。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中凡 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均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实体性和 程序性规范;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调查措施,也应当遵守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经营者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调查,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不 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调查核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 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处理结果公 开是规范行政的要求,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公 众能够了解政府决策的背景,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效果; 有利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有利于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行 政;有利于警示其他经营者依法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和其他 经营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 培养全社会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

5.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

是的。

根据《会计法》第33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因为题目说是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所以做题的依据只能依照法条,而根据法律规定显然答案就是ABC,没有D。如果没有说根据《会计法》才是ABCD。

6.什么是法律监督

从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法律监督是指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程序,检查、督促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严重违法的情况,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专门工作。“法律监督”的基本含义是:

1.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有立案侦查的程序,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提起公诉的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有提起抗诉的程序,纠正违法有纠正违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层含义是法律监督的效果在于启动追诉程序或者救济程序。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启动追诉程序,提请有权审判的法院进行审判;对于构成违法的,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对行为人有管辖权的主体追究责任;对于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法律监督的功能是提请作出决定的机关启动救济程序以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4.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并且,司法活动、行政活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7.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如下: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注意区分撤销和注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一项有瑕疵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赔偿 (3)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依法撤销) 2、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4、实施行政许可实体的违法行为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违法行为包括: 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费用的违法行为 6、未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违法责任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督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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