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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4 15:18
本文关于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4日讯:

1.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与法规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的破产程序是有区别的。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的破产适用《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法律规定。

三、《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破产的规定比较简单,具体的操作还是要遵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2.我国规范企业破产的法律与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关于国有企业的。

2,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部分。3,新公司法4,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关于外商方面的主要有三部:即三资,合作,合资,独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他的相关法律就是国际条约了,中美,终日,中欧双方签订的经贸方面的,我不清楚。

3.破产宣告法律法规有哪些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或后果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破产宣告法律法规有哪些

破产立案是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单纯的立案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是因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或后果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企业破产 适用什么法律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利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诸如因破产程序费时、费力,费用高昂等原因,导致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此外,由于企业倒闭,还将导致大量劳动者下岗,影响社会的稳定等。因此,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传统破产法仅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价值观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此背景下,产生了以挽救债务人为目的的破产预防制度。该制度的产生从根本上动摇了破产法的传统框架,促成了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这种转化应该说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尤其是重整制度,其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即在于拯救债务人,其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在企业营运价值保留的前提下,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重整相比于和解而言,虽然二者均为破产预防制度,但因法律对于重整设置了很多区别于和解的程序和制度,调动了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以及战略投资者等众多利害关系人在内的主体参与到债务人的挽救中来,再加上司法强制力的干预,使得重整程序对于挽救企业而言,力度更大、效果更好。正因为如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才将该制度明确地规定到法律中来,力图使尚有挽救机会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的进行得以重生,在使债权人权利得到高于破产清算下的清偿比例的同时,实现对债务人的挽救。

鉴于和解和重整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积极作用,我们对于尚未审结的案件,即按照旧的破产法律规范规定,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自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的转化。这里体现了我们制定该司法解释时侧重对债务人拯救的价值取向,这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也是一致的。由于旧的破产法律规范系狭义的破产概念,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其所规定的和解整顿程序是包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且无重整程序的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系广义的破产概念,其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及以和解和重整为内容的破产预防程序。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设置为三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在企业法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可以直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于尚未审结案件的申请人,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时系基于旧的破产法律规范的规定,因制度的原因仅能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只要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尽可能赋予有关主体申请转入和解或者重整的机会。这里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下破产清算向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的转化。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二是考虑到旧的破产法律规范没有重整程序的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程序,且从现代企业破产法的发展方向看,企业的挽救受到更多的关注,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等因素,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债权人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或者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债务人于宣告其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的,虽然并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关于破产清算向重整程序转化的规定,但是只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人民法院亦应予以受理。

6.简述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破产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的制裁措施,属于民事责任和司法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为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破产法第131条的规定,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法律顾问——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7.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共有几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一共有三十八条。

全文如下: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六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九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第十七条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

8.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上面回答都不全面,还是陈海阳法律网里的答案吧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因上述企业责任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行政或民事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应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一、隐匿、处分、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产品;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没有上述的情形,不受行政、刑事处罚,但人民法院仍可建议限制其下列行为:

一、限期其再次开办企业;

二、限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承担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9.公司破产相关法律

1. 破产申请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3. 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4. 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5. 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 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7.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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