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黑龙江扶贫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黑龙江省贫困户标准
376元/月 黑龙江新闻网7日讯(记者郭铭华)记者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按照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01元提高到376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235元提高到282元,分别增长了25%和20%;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1718元提高到2181元,财政补助水平由每人每年1236元提高到1483元,分别增长了27%和20%,共涉及276万城乡低保对象。
此次提标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大力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为人民群众增进更多福祉的总体目标,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根本要求,使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政策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抓好提标工作的落实,争取尽快将提标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要加强督导,强化措施,兑现政策,各地要 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新的保障标准不打折扣、不缩水,确保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2.《扶贫法》的颁布
目前世界上没有此法律!2004年我过有人大代表提过此仪案但5年过去了已无下文!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吕梁地委书记郭海亮领衔提出了“关于设立《扶贫法》的议案”。
郭海亮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从1978年到2000年,我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3000万人。
这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中吕梁革命老区就有73万多人。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扶贫法》,把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稳定脱贫纳入法制化轨道。
郭海亮代表谈及设立扶贫法的必要性时说,设立扶贫法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贫困地区公民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是在贫困地区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法律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设立扶贫法的可行性方面,郭海亮代表说,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已具备了扶贫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策取向看,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扶贫立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3.黑龙江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绥政发〔2008〕 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改造方式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对列入本年度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同一地块有2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对同一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按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改造地块后,须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您所在的位置: 华律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绥化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绥政发〔2008〕 30号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8-05-12关键字:棚户区 改造【阅读全文】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绥政发〔2008〕 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旧建城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在拆迁改造区域内,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统筹开发、统一运作。
第二章 改造方式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对每年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根据改造计划,本着突出重点、有序改造的原则,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造意见(包括改造区域、相关要求及具体对策等),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对确定的改造项目,由规划部门提出控详规划和设计要求,并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搞好调查摸底,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详细测算,制定每个项目、不同类型住宅的开发改造方案,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对列入本年度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同一地块有2户以上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对同一项目只有一户开发企业申请开发改造的,按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改造地块后,须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绥化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后,须按新建楼房总建筑面积配建廉租住房,原则上配建比例为:5万平方米以下配建4%,5—10万平方米配建5%,10万平方米以上配建6%。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须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
4.报考三支一扶当中扶贫条件的法律类指那些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具有敬业奉献精神,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如期毕业。 (1)从事支教工作的须是师范类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2)从事支农工作的须是农业类、林业类、畜牧养殖类等相关涉农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从事支医工作的须是医学类、药学类、公共卫生类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须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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