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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操作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1:42
本文关于机械操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机械加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的决议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五机械工业部和第六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四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三机械工业部的决议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农业机械部的决议

2.请问 有关起重机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08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有什么问题?

质检总局颁布,如题,供下载。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象怎么界定?是对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还是8月1日后下单的,对所有已经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是否也这样要求?已经开始监督检验尚未完成检验的怎么办?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重要的问题。质检总局出台的法规总是有这样的问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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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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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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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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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应承担什么法律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第一,责令改正。

即由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 式,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收到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应 当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轻 微的违章行为,如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违章作业,通过对农业机 械驾驶、操作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即可达到矫治违法行为的 目的,但是对于农业机械的违章操作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除责令 其改正违法行为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

(2) 刑事法律责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 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就是刑法所规定的 交通肇事罪。

4.建筑施工工地机械操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谁能帮忙想几条 谢谢了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有关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卷扬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具体指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机司索指挥(信号指挥),起重机械驾驶,起重机械核验,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从事起重设备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承担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制定报考办法、考试大纲,并予以公布。

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场准备、考试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公布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注意事项及相关内容。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一)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影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术;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岗位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人员的具体条件、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的60日前公布。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监考和评分。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将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件。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被申请人。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受理办证申请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

考试合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办证申请并审核发证。第十七条 《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9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跨地区从业的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委托从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复审。

复审期间。

机械操作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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