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行政审批有没有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许可参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例:
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国家只是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及特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可以行使审批权。也就是什么事归什么地方管。具体审批参照的法规条文还是该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
2.政务服务中心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会成立至今,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创制已有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则,同时也贯彻了许多先进的法律理念,为新的执法方式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与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3.大家知不知道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定时限哪里去找呢
具体某一个项目的法定时限,需要查询这一项目设立的法定依据,也就是法律条文,但是,多数条文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因为我国各省、市、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通讯、文件传递等很多都受到地区条件限制,所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这一项目的法定时限。如果你想查某一项目的法定时限,最好查找相关文件,也就是部委发文,或者省、市的相关批文,如果还没有的话,就只能按照本部门原设定最多时限和压缩优化后时限计算。
还有个办法就是参考其他省市的同类审批项目时限,不过还是要根据自己所在地区实际情况来定。因地制宜嘛。
最近不是全国都在搞优化发展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吗?所有审批时限都在根据自身情况重新设定,新时限比法定时限、原设定时限低很多。你可依参考成功地方的经验。谢谢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有何法律责任
一项具体的行政许可从行政机关的实施到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都与被许可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作为被许可人,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既有可能被迫采取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利益,也有可能主动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以取得或者保护其在行政许可中的利益。 而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需要依靠其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开展工作,因此,行政机关有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违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违法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比较严重的,甚至一些高级干部都因为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而堕落为犯罪分子。 因此,本条专门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也包括依据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典型、最普遍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刑法中的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以下刑事责任:一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是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是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犯罪行为,依法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对其实施行政处分。
从总体上说,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的情节实施行政处分,但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现象,影响很坏,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分时,应当加大力度,从重处分,比如,多采用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
行政处分依法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或者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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