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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驾驶员岗前培训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2:36
本文关于公交驾驶员岗前培训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问下学习公交驾驶的办法

成都公共交通集团驾驶学校业务介绍

2007-11-22

主要业务:直学A3照、增驾Al照、复训、实习、岗前培训。

一、直学A3照条件:

1.户口 本市10区、6县、4市城乡不分

2.年龄 男21岁一37岁 女21岁一35岁

3.文化 高中及以上文凭

4.身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证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 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辩色力:无红绿色盲。

(4)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5.学月时间:6个月。

6.学月费用:按物价局备案收费9000/人?期。

7.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张,一寸白底彩照11张,2寸白底彩照1张。

备注:1(1)签学习协议书;(2)不包执照、不包分配;学成实习完,择优推荐。

2(1)直学A3照,不得持有其他驾照,按车管部门规定自行注销。

(2)A3照的说明:1.A3照即城市公共客车专用执照。不能驾驶单位交通车。

2.A3照只覆盖Cl、C2、C3、C4。

3.A3照不能直接增驾Al照。

3 随时接受报召,一年开两班。

二、增驾Al照条件:

1.户口本市,外地须一年以上暂住证。

2.持A2照一年以上,B照5年以上(含Bl、B2)。

3.年龄26岁至50。

4.身体条件同A3照条件相同。

5.学习时间, 3个月。

6.学习费用,4000元/人。

7.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张,驾照复印件3套,一寸白底彩照11张,2寸白底彩照1张。

注:随时接受报名,额满(10人)即开班。

校址:龙泉区渐成龙路与老龙柏路交叉西北角。电话:88432798

市内办公点:一环路西一段146号(百花中心站内) 电话:87010541、85055715

成都公共交通集团驾驶学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公交车驾驶员要求

为了规范管理,严把驾驶员资质关,使驾驶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行车,文明驾驶,树立交通形象,要求如下:

1、对驾驶员必须要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龄,驾证与车型相符,证件齐全有效,与公司签订聘用书、安全责任书后,方可驾车。

2、上岗前必须统一着装,仪表整洁,持证上岗。

3、要做好车辆每天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勤检查、勤保养,确保在运行中无机械故障发生,影响车辆营运。

4、在驾驶中要做到精神集中、中速行驶、遵守交规、规范操作、仔细观察道路和行人的动态,遇到危险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处理情况灵敏果断。

5、在运行中必须车停稳后开门,关门后行车,行车平稳,逢站必停,正点运行,按规定的路线运行。

做到十不准:

不准在驾驶中、操作中

1、吸烟。

2、闲谈。

3、吃东西。

4、转移视线。

5、双手离开方向盘。

6、打接电话。

7、不准饮酒

8、醉酒驾驶车辆

9、超速行驶。

10、不准抢黄灯、闯红灯、抢道超线,在市区使用气喇叭。

4.岗前培训收费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向员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培训费\服装费\保险费\压金)一经发先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出发,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另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培训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担心劳动者因此而不受约束,用人单位可参考《劳动法》中第二十二条,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5.岗前培训收费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向员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培训费\服装费\保险费\压金)一经发先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出发,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另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培训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担心劳动者因此而不受约束,用人单位可参考《劳动法》中第二十二条,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6.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

(5)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好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7.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原发布者:刘带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训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第七条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十一条2.从事(九)拟聘用人员名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一)将教学车辆

8.机动车驾驶员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什么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

公交驾驶员岗前培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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