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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机电设备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13:48
本文关于煤矿井下机电设备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条件: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2.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一、凡属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购买时应认真核对其有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者不齐者一律不得购买和使用。

二、所有机电设备应建立购置、使用、维修档案,设备说明书、安全合格证等资料要妥善保存。

三、所有机电设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保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

四、煤矿用电必须设置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五、机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重点检查绝缘、接地电阻和防爆性能,禁止机电设备疲劳运行。

六、地面供电线路裸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6米,电缆(电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3米。线路架设必须使用瓷瓶、横担等器材。禁止电线呈束状排放。

七、煤矿井上应设配电室,地面所有刀闸开关必须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且刀闸开关要齐全完好。配电室必须装门上锁,实行专人管理。

八、地面变压器的安放高度不得小于2.5米,低于2.5米的必须设置防护栏。

九、空压机必须安放在地面阴凉、干燥、清洁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得放入井下使用和代替局扇风机供风。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压力表每半年必须校验一次。空压机吸气口要有过滤装置,空压机不用时必须卸压和放水。

十、电锯操作要选用熟练操作人员,并实行专人操作。操作中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电锯伤人;电锯供电电缆必须架空排放或使用坚固的防护套管进行保护。

十一、地面照明线路开关只能使用拉线开关,严禁使用按钮式开关。照明线路要装排在人员接触不到的地方,做到整齐排放;禁止出现明接头或线路挤压和磨损;洗澡房的照明开关应安在室外,灯头高度不得低于地面2.5米。

十二、工业广场、井口的照明灯具高度不得低于2.5米,离井口必须有适当的距离。

十三、电焊机应做到专人使用,电焊机线路要随用随接,用后及时收好。严禁在井下和主、副井口附近20米内(含20米)使用电、氧焊。

十四、闲置、报废的线路和开关应及时撤出,暂停使用的必须切断电源,并加贴封条。

十五、地面的变(配)电室、变压器、主扇风机和供电线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3.井下矿用机电设备的要求有哪些

1.矿井固定设备(提升、通风、排水、压风)情况。检查矿井主提升装置、主通风机、主排水设施和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设备是否按规定装备、检修和检验,重点监察井下空气压缩机的安全状况及管理制度。

2.矿井供电情况。检查矿井电源及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供用电设备特别是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施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供电。

3.矿井运输设备情况。检查煤矿井下轨道、胶带运输系统设备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运输胶带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斜巷运输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可靠;井下是否使用农用无轨胶轮车等。

4.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检查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是否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5.淘汰落后设备情况。检查煤矿是否按规定淘汰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6.机电设备隐患整改情况。检查煤矿隐患整改落实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4.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5.煤矿机电科设备管理制度

一、机电设备选型购置制度 一、凡构成本矿固定资产的机电设备专用仪器、仪表、起重运输车辆、医疗生活设备均由机电科设备组归口管理。

设备的购置事宜由本矿上级主管——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 二、调入设备、租赁设备由本矿编制计划,申请调入或租入,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调入或租入设备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费及交纳租赁费用。

三、矿每年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设备更新资金,编制设备更新计划,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购置。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更新计划之外,更新某种设备时,须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调整计划中明确列出。

四、矿设备更新时,由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列出初步计划报设备组。设备组根据同类设备的装备、使用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考虑其经济,技术效益,列出全矿更新计划;经生产技术、机电设备、计划财务,基建后勤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后,报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五、设备更新计划编排序列: 1、井下生产设备。 2、地面大型设备、筛选设备。

3、水暖供热设备、基建设备。 4、超重运输备。

5、生活后勤、环保设备。 6、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所需设备。

六、设备选型,特别是耗能量大、容量大的设备,要害设备,必须由机电专业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提出规格型号,详细说明其技术,经济性能,编写设备选型说明书报机电副总,审批后交由设备组办理。 七、基本建设或改扩建工程设备选型由集团公司以上设计部门根据工程概算及工程设计提出,由集团公司组织供货,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修改,不得用低于原定技术经济性能的设备代替。

八、设备选型应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精神,选用其技术性能先进的优质高效设备,凡属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二、设 备 到 货 验 收 制 度 1、凡新购置的设备由供应部门、机电部门、档案室共同验收。

2、凡设备由于质量差与计划不符或部件短缺、无包装、无图纸资料由供应部门负责处理。 3、大型设备的验收,除机电、供应部门参加外,机电付总,机电矿长同时参加验收。

4、设备未验收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包装。 5、新设备的图纸资料由矿档案室统一保管。

三、机电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一、本矿装机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地面固定机电设备的安装验收,由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组织设计、设备安装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采暖设备验收,按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二、井下工作面安装工程完工后,由矿凋度室;峒室主要巷道机电安装工程完工后,由机电科;组织由第一条所述人员参加验收,对机械、电气设备、电缆管线等进行全面的验收,严格按标准要求,不合格者必须返工处理。

三、验收依据原始资料: 1、工程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安装规程。 2、安装记录(记录必须完整、齐全,数据清楚、可靠)。

3、现场实测数据 参加验收各方应依据《安装质量标准》,逐项测试、检验。对照标准要求,严格检查验收。

四、验收完毕,将全部图纸、资料整理好并编写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各方签字后方为验收完毕,不合格部位经处理后仍需报告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试运转,验收资料分别由档案室及机电科设备组整理归档。 五、煤矿专用设备按《煤炭工业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通用工业设备按照有关相应标准进行,电缆管线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型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安装单位技术人员认真研究设备说明书及图纸后,编制设备安装规程,制定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技术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工安装。

施工过程中,确有必要进行修改原设计时,必须报有关部门及矿机电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七、外委安装工程,必须由持有专项安装合格证的施工单位承揽,并办理安装合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对无证安装,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者,由责任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八、安装工程验收后,必须有一段时间的考核运行时间。

此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安装单位进行处理。使用单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机电设备移交验收管理办法 一、设备验收移交范围: 1、将安装准备完毕,交付使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进行竣工验收移交。 2、对已停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验收移交。

3、生产过程中,对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进行出井前后的验收移交。 4、对机电设备修复后与交旧领新时的验收移交。

5、对各单位在用、在册保管设备的移交。 二、设备移交验收办法: 1、在新工作面设备安装完工后,应服从调度室负责组织的现场移交验收。

2、采后工作面的设备,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和接 收单位,进行现场清点验收移交。 3、在生产过程中,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回收出井单位进行地面验收移交。

4、机电设备修复后,由修复单位与委托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及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5、新领设备时,由领用单位和发放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

6、各单位在用与在册保管设备由机电科归口单位与使用保管单位进行帐目。

6.煤矿机电科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项目太多,简单说几个吧: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机电设备租赁制度、机电运输配件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设备安装、检修、验收、交接制度、机电运输设备大修管理制度、矿井三大保护管理制度、矿井电气设备定期试验制度、矿井防爆设备检修、验收、使用管理制度、矿井防爆设备检查员管理制度、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矿井电缆管理制度、提升用钢丝绳检查、试验制度、矿井小绞车管理制度、大型固定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斜井矿车连接装置、绳头链试验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电能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电力调度管理制度、机电运输事故造查报告制度、机电运输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机电运输包机包修制度、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机电运输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定期填报制度等等。

煤矿井下机电设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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