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死亡证明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2017死亡证明新规定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2.关于死亡证明和继承的法律问题
关于宣告死亡,需要向法院申请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一年;
若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一年;
若为意外事故,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公民不可能生存,即可申请宣告死亡,公告期三个月;
关于继承,
配偶 父母 子女 第一顺位继承人若均无,则第二顺位继承人开始继承;
第二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们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你叔叔的哥哥,不发生代为继承,即你叔叔的哥哥的直系血亲(子女)不可以代为继承。至于说你的大妈,怎么论更没有继承权了。
原则上是均分,但法律也规定了照顾生活困难等。一般是协商继承,没特殊情况就均分。
3.2017死亡证明新规定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4.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多长时间就应该出具死亡证明
接到高坠、中毒、缢死、溺死、不明原因死亡等警情后,属地派出所应立即由带班或值班领导带领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同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分管局长、通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刑警大队技侦人员赶赴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保护、了解掌握目击证人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对报案人、知情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家属不在现场的,应及时通知家属到场,有工作单位的也可通知单位相关人员到场。
现场勘查。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警情后,县级公安机关刑警大队要立即安排技术、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刑事技术人员承担现场实地勘查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市级刑侦技术部门派员勘验现场。现场勘查要按照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的要求进行,做到笔录、现场图、照片“三大件”齐全,并根据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的情况,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尸体检验报告。尸检报告一般应在三日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勘察完毕后,除现场还需继续保留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将尸体存放至指定的医院或殡葬场所,无法通知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至指定的医院或殡葬场所。对于涉警的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当地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及相关医学专家参与尸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事)件的处置。
确定死亡性质。治安部门应组织刑事技术等相关人员根据综合调查的情况,及时对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死亡性质、死亡原因、现场是否继续保留等形成初步处置意见,起草综合性的调查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关于***死亡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内容包括:案(事)件的来源、死者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对案件开展调查的简要经过、死亡性质、死亡原因等。尸体经过法医解剖的,在《报告》中应包括尸体解剖结论。
出具死亡证明。法医根据《报告》填写《死亡证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死亡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交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死亡证明要写明死亡的性质、原因,交当事人联中要注明救济途径及申请救济的期间;存根联要有当事人签收时间;交派出所联注明系注销户口依据。
尸体解剖。公安机关决定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刑事技术人员应立即进行解剖,及时制作死亡原因鉴定书并将鉴定书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收到鉴定书后应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部门补充鉴定或由市局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尸体处理。《死亡证明》送达之后,治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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