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危房改造法律法规6,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危旧房改造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旧房”改造国家层面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等。各地方政府会有更明确的地方法规知道危房改造。如:北京市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等。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2.国家现在对旧房改造拆迁的有关法律条文或规定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3.16年的危房改造的新规定有哪些
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时,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经过金鼎单位鉴定后,危房可就不同等级领取不同金额的补助金。危房改造新规存在地方差异,下面是安微危房改造政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4〕66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6年,计划完成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16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扩展资料:
2016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4.农村危房改造“六个到位”是指什么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
建立了由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市城乡建设委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任务分解、政策宣讲、补助对象确定、资金使用管理及纪检监督和审计等,各县(市)区也健全了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
二是科学规划到位。严格落实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市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具有济南特色的农村危房改造新路子。
三是资金保障到位。对争取的中央、省农村危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确保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财政一次性发放给农户。
市、县财政专门安排了工作经费,并按照分类尽可能提高贫困危改户的补助标准,最高达到3。2万元,有的困难群众不用自己出钱就能完成危房改造。
四是督查考核到位。制定印发了《农村危房改造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了7道程序,坚持两级公示、自主改造、联合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操作流程。
工作中实行进度月报、督查通报、责任状、乡村干部帮户、责任追究等推进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现场专项督导检查,半年召开现场观摩交流会,年终组织巡回抽检考核。
五是指导监督到位。指导督促县(市)区住建委建立健全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实地督查、明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达标一户、验收一户、入住一户”,确保让农户住上安全房、放心房、舒心房。
六是政策宣传到位。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简报、网络等媒体,在《济南日报》开辟了危房改造专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积极宣传典型亮点,让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家喻户晓,确保中央和省市的政策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5.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6.咨询一下关于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
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
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
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日内完
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
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
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
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
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
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
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
摘自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及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危房鉴定与加固改造、拆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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