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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编制说明

时间:2021-05-05 17:42
本文关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编制说明,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投标人编制说明怎么写】

《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的原则制定的.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力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一旦发出,不再变更.但或因百密一疏,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时,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允许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招标人依据《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由于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调整投标策略,测算投标报价.从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到投标截止日期,需要给投标人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至少15日,是依据《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作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规范》,依法作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考虑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任务是提交证明文件和编制投标报价表,如果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需要投标人额外提交证明文件,至少15日显然是不需要的.所以,《文件范本》第2.4.3条对集中议价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变通,规定“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采购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议价文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要求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所制作的通知,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招标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包括电话)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投标人.同时,要将澄清和修改通知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也就是说,招标人向多少人发出了招标文件,就应当向多少人发出澄清和修改的通知,以体现招标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澄清,是指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清楚的内容作出书面解释,使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含义.这里说的修改,是指改变或增加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也可以在必要时主动对需要澄清的内容进行澄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常是招标人主动采取的行为.。

2.投标人编制说明怎么写

《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的原则制定的。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力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一旦发出,不再变更。但或因百密一疏,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时,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允许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招标人依据《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由于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调整投标策略,测算投标报价。从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到投标截止日期,需要给投标人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至少15日,是依据《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作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规范》,依法作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考虑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任务是提交证明文件和编制投标报价表,如果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需要投标人额外提交证明文件,至少15日显然是不需要的。所以,《文件范本》第2.4.3条对集中议价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变通,规定“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采购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议价文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要求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所制作的通知,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招标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包括电话)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投标人。同时,要将澄清和修改通知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也就是说,招标人向多少人发出了招标文件,就应当向多少人发出澄清和修改的通知,以体现招标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澄清,是指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清楚的内容作出书面解释,使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含义。这里说的修改,是指改变或增加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也可以在必要时主动对需要澄清的内容进行澄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常是招标人主动采取的行为。

3.简述招标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1) 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由于这些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起始程序,招标项目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各项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标环节得以确定,因此,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科学,能否实现招标目的,具有基础性影响。

(2) 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因此,投标情况确定了竞争格局,是决定投标人能否中标、招标人能否取得预期招标效果的关键。

(3) 开标

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最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

(4) 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

(5) 中标

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6) 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4.请问投标的编制说明怎么写呀

编 制 说 明

一. 建设项目设计资料依据及文号:

1.设计委托书及或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勘察报告编号2004-04-K08

2. 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及说明进行报价

3.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2003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编制

二. 采用的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

1.根据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编制

2. 本报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按照武汉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08年度指导价进行调整

三. 与预算有关的委托书、协议书、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1.XXX预算委托书

2.XXX预算协议书

3.XXX预算会议纪要

四. 总预算金额,人工、钢材、水泥、木料、沥青的总用量:

1.总预算金额:547083.77元

2.人工费:143462.52元

3.水泥费:19286.12元

五. 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1.本工程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2.本工程的抗震设防强度为7度

3.所有的窗下口高度不足0.8米处均设栏杆

4.室内门窗为乳白色

5.窗外护栏的扶手为木扶手

差不多这样,可以改一下

5.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6.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介绍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为主,较为全面、准确地诠释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应试人员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招标投标实际法律问题。

7.招投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因此,“陪标”这个角色粉墨登场,大家一起演戏。投标方或者承办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陪标”也是不可缺少的角色……【查看详细】 1. 什么是陪标? 所谓陪标,是招标过程中的灰色行为之一,以下三种举动均称为陪标:1.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2.投标方为了抬高标底或者形成垄断局面,事先串通一家或数家陪标者集体参与;3.承办方为了聚集人气而购买投标者参与。

2.“陪标”也成赚钱的门路? 在某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寻求陪标,要求:装饰二级资质,最近三年有过三百万左右的业绩即可,请大家帮忙,只须提供资质和相关手续,所有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有我方制作,可直接或间接与陪标单位合作,如成功我方支付1000到3000不等的的介绍费。” 3. 别掉进“陪标”的陷阱――慧眼识别是“真招标”还是“跑龙套” 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

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其次,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最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4.“陪标”是“人情交易” 这次你陪我,下次我陪你。

这种人情交易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在所有的招投标法规中,根本都找不到‘陪标’一词,可大家都这么干” 某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市场部经理如是说。

5.“陪标”的天敌-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虚假招标之所以在“陪标”的掩护下屡屡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事先安排好的陪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没有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

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陪标的天敌。

6.“陪标”这个毒瘤难住了执法人员――对陪标的认定困难 业内专家认为,让“陪标”现象“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是对“阳光采购”的亵渎,而“陪标”现象的认定法律法规又没有相关的认定措施及规定,因此,“陪标”认定细则的出台亟需出台。“另一方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在招标环节严防陪标也尤为重要。”

7. “陪标”现象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种多重监管、多方行动下,“陪标”等不良现象仍有发生,这似乎也从另一个角度向政府采购提出了制度建设的要求。

8.山东青岛遏制工程陪标出新招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建管局出台了《关于申报建筑市场业绩的通知》,为有效遏制“陪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文件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建设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于2007年1月10日以前,将2004年初至2006年底期间的业绩进行网上申报。

各责任主体申报的业绩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作为2007年度青岛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和招标投标电子评标依据。届时,投标企业不再需要携带任何业绩资料到评标再现场,计算机会自动从企业业绩数据库内抽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业绩进行打分,从而有效遏制“陪标”现象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8.招标公告时间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哪一个在前面啊

招标公告时间在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在后。因为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知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下: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道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扩展资料:

对于项目的招标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领取标书,所以这也证明了招标公告时间在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在后。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属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9.招标与投标法律哪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共分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有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及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

1.2.3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熟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类别与资格认定

10.法律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有什么规定

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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