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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违反了两条法律法规怎么处理

时间:2021-05-05 18:18
本文关于同时违反了两条法律法规怎么处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一种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可否同时进行两种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在理论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多种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罚,但对我们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根据这条规定和执法实践,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①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②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不能分割,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2.同一行为触犯两种以上法律如何行政处罚

你的提问,三言二语还真阐述不清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或两种以上法律)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处罚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为第24条,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条款仅是从禁止重复罚款角度予以规范,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时应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明确。

讨论此问题,应从以下问题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是“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 最后才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应如何适用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指“法律上的一行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为”。 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有一定的衔接性,不妨参照刑法理论中有关“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判定标准来分析此问题: 凡只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数个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一行为”,可能由一个“自然上的行为”构成,也可能由数个“自然上的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一般观念结合而成。但是,一个“自然上的行为”却不可能同时构成数个“法律上的行为”。

具体的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结合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无照经营,包含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或)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消极不作为,和“实施了相关经营活动”的积极作为这两个“自然上的行为”; 又如《商标法》第5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也要求同时具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消极不作为,和“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的积极作为。

就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而言,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了“无照经营”和“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但构成这两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积极作为要件却是重合的,都是“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也就不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

二、“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我们仍参照刑法理论来分析: (一)单纯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即只违反一个行政管理法条。由于行政管理的繁杂和执法主体多样,这种情形其实也不多。

(二)实质上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看起来是数个行政违法行为,但实质上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包括: 1、持续性或继续性违法。指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的行为及其引起的违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上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没有间断,法律对其评价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如某人从A地到B地超载驾驶。持续性违法,可能仅违反一个法条,也可能违反数法条。

2、法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数法条对该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数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叠的包容关系。

法条包容关系分两种:一是完全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乃至重叠的重合关系,简称法条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关系,也称法条交叉。 3、想象竞合违法。

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法条,但数法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关键。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无照经营的规定,与《商标法》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法条本身之间并无必然的包容关系。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是“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三)数行为而法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指本来符合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设定了处罚,第二款第三项又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设定了更重的处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

此类情形,一般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四)数行为而在处理上作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 1、连续违法。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

连续违法在时间上有间断。在刑法上,连续犯按一罪处断。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连续违法,我国也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理的。”

2、牵连违法。指以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分别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其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分别构成了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为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属于牵连违法。

对于牵连违法,一般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竞买人为了串通拍卖贿赂。

3.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不同位阶法律规定的应如何处

这个问题有点害人啊,两个法条适用谁的问题,一般只在法条规定有冲突的情况才存在,在冲突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当存在依据不同适用原则会适用不同法律时,有法律作出规定,比如新法中,或者由立法机关裁判

至于问题中的情况,既然不想冲突,都适用就完了,比如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刑法规定的是刑事责任,法律位阶不同、规定也不冲突,都适用,最好的例子,高胖子,吊销驾照是行政处罚,拘役和罚金是刑罚

同时违反了两条法律法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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