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东省国有监管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省国资委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二)以省国资委名义发布或省国资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省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省属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基本情况;(五)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六)产权交易检查及信息统计;(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八)省属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九)省国资委向省属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省国资委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十二)省国资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省国资委人事任免事项;(十四)省国资委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十五)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十六)国资年鉴;(十七)省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十八)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印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公布相关政策法规。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
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或通过网络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书面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2、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
2.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财务、行政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委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法规处(与董事会工作处合署)。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起草有关重要文稿;承担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或派出董事的报告事项提出意见。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省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联系所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考核与统计评价处。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依法承担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六)资本运营管理处。
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落实;拟订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深化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
(七)财务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及发债方案;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及产权转让收益。
(八)审计与监事会工作局。
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专项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查处损害、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承办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事务管理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应急管理、赈灾、扶贫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工作;指导督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省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十一)党群工作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3.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有哪些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法渊源是指国有资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它是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主要标志。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纲领性意义。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行政性法规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 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安排中,此类法规是大量的。
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条例》等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和指示。 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制定的关于本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
4.广东省的法律法规80条是什么罪比如是肇事逃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就应当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5.广东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和法规有哪些
——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
先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出台《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各市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开启地方信用立法先河,并先后出台《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依托“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安、司法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推行“黑名单”制度;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录我省的信用主体数量和我省信用报告查询量均居全国前列。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为36万户中小企业和253万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通运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初步建成事业单位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初步形成了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品牌。
截至2013年底,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至362家,在保余额1545亿元;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达2.26亿元。 ——地方信用建设进展顺利。
各市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云浮等地的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和信贷、地税行业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划拨或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或以合作开发、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土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土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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