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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法规教师记录

时间:2021-05-05 18:54
本文关于幼儿园法律法规教师记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2.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3.幼儿园条例学习内容记录反思

自来到幼儿园后作为年青一代的老师总共学习了两次《幼儿园规 章制度》通过学习我的到了体会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要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热爱 幼儿、尊重幼儿,对幼儿做到关心、细心、耐心,不偏爱,坚持正面 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认真及时制订教育活动计划,钻研教 材,研究教法,引导幼儿主动学习。

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因材施教。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活动,认真执行幼儿园各项教 育常规及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定期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工作 质量。注意幼儿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努力学习幼教专业理论,积极 参加教育研究和各种业务进修学习,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自身 的业务素质。根据教育内容,定期更换、精心布置体现幼儿主体地位 的活动室环境,为区域活动提供符合本班幼儿发展水平、操作心强、卫生、丰富的玩具和材料。

认真做好家长工作,定时和每个幼儿家长 保持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情况,和家长商议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 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工作。同时发现了自己做得足与不足的地方 不足的地方: 在教学方面经验不足,没有深入钻研教材,在制作教具上也很欠缺,备课也没有做到精益求精 在工作时间也有过除了备课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在“教职员工工作制度”方面,也有过迟到的现象以及对幼儿的态度有时也没有做到“耐心、热心”同 样也会训斥幼儿 做到的地方: 家长工作方面做到了与家长保持经常沟通,商讨符合幼儿特点和个体差异的教育措施 教学方面,会向比较有经验的老师学习、请教,并吸取他的指导 与同事相处比较愉快,在交接班方面做得比较认真以上是我学习《幼儿园规章制度》后的体会及反思,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深入细致的备好每一节课。

在备课中,要认真研究教材,力 求准确把握难重点,制定符合幼儿认知规律的教学方法及教学形式。 注意弱化难点强调重点,并不断归纳总结提高教学水平。

认真制作玩 教具。 2、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上课时注重幼儿主动性的发挥,发散幼 儿的思维,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保证教学质量 认真遵守“规章制度”里的每一条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

4.举例说明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五种情况

1、幼师虐待幼儿违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5.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hsm0515 2014年XX小学学习法律法规活动会议记录活动专题及内容:教师法时间:2014年8月1日主持人:朱校长参加人员:全体教师会议内容: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推进依法治校”为主题,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纲要和决议,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员工宪法和法律意识;引导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大局,为我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我校“法律进学校”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三、活动对象、内容和要求“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对象:全体教职工。

1、活动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43。

6.目前幼儿园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际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幼儿园工作规程》

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8、《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9、《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7.教师罚写,从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教师的做法

政策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个格尊严的行为。

而其中的体罚、变相体罚的定义,我们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中找到,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一般表现为讽刺、挖苦、侮辱、谩骂学生;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为什么我们还是会看到老师罚学生站立、抄写甚至打学生的现象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开始了对于这个政策的研究。

有时候,适当的体罚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学习氛围,对教育孩子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且如今:众多家长、孩子、老师都认为适当的体罚是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关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范围内容是不是可以更为精确,老师对于体罚的权力是否可以放宽松些。

我们认为适当的体罚(如罚站、罚抄写等)有助于我国教育的发展,是提高教育水平的一种手段。

8.幼儿园教师有何法规

专题一 法和幼儿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一、法、教育法与幼儿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渊源、效力及体系

三、教育法律规范

四、教育法律关系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专题二 教师应依法处理好与幼儿园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应如何依法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实体要件

二、举办幼儿园的程序要件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问题二 幼儿园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二、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问题三 教师如何依法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

一、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幼儿园的保育工作

三、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问题四 违法办园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专题三 教师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 教师有哪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职业的定位和法律身份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幼儿园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问题二 教师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教师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

三、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问题三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侮辱、殴打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打击报复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拖欠教师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四 教师如何取得教师资格?

一、教师资格制度概述

二、教师资格的取得、丧失与撤销

问题五 教师如何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一、教师聘用制度概述

二、教师聘用合同

专题四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依法处理与幼儿的关系

问题一 幼儿园及其教师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法定义务?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义务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四、幼儿园及其教师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五、幼儿园及其教师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问题二 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幼儿园及其教师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及其教师体罚幼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幼儿园及其教师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 幼儿园及其教师应如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

一、幼儿伤害事故概述

二、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相关法律关系主体在预防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责任

四、幼儿伤害事故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

五、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对策

主要参考文献

9.我国幼儿教育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幼儿园法律法规教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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